我区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配套印发《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和《办法》明确,从2015年起开始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暂定为30亿元,分三年到位,每年10亿元,到2020年力争吸引社会资本规模达到100亿元。
《意见》和《办法》指出,产业引导基金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整合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运行实现的收益、退出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引导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以及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引导基金紧紧围绕国家和宁夏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投资对象原则为在自治区内注册设立,主要投资于区内企业的各类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采取跟进投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投保贷一体化、助贷基金等方式作为补充。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为5--7年,确需延长的,总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后,各出资人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方式退出,主要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企业上市挂牌、清算等方式实现。
《意见》和《办法》明确,引导基金采取三级管理模式,即自治区政府成立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指导委员会、自治区财政成立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子基金管理人。
引导基金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起设立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投资合作,并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基金和市、县(区)其他引导基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联动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防范风险。
产业引导基金的正式设立,意味着宁夏对产业扶持将由过去主要以财政为主的模式,转变为今后主要以金融为杠杆,以市场为导向,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的新模式。标志着宁夏财政通过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促进财政与金融融合度,进一步强化融资功能,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构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源、社会资本之间的系统联动机制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加大“小、散、乱”资金治理力度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