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民发〔2015〕65号
自治区规范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工》,由自治区民政厅、工商局牵头组织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红顶中介”专项整治的主要范围
“红顶中介”是一种常见的腐败现象,其特征:一是属于审批部门所属单位,具有垄断性,如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主管的协会。二是虽然不是审批部门所属单位,但是其指定的服务机构。三是政府一些人员在里面兼职、任职。
(一)专顶整治的主要范围。自治区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专顶整治的主要问题。一是中介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依托行政职能,在年检或者其他审批事项中,搭车收费。有的直接将本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化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二是以服务费、会费、协作费、咨询费的名义“分红”,以高房租、超额水电费等享受向主管部门“进贡”,以高息集资、投资分红的形式与主管部门结成利益共同体的问题;三是个别部门把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转由其管理的中介机构承担或者在中介机构报销费用的问题;四是有些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领取加班费、补贴、福利问题等。
二、 “红顶中介”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红顶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从8月份开始,11月份结束。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8月中旬)。由民政厅、工商局组成方案起草小组,在深入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宁夏实际,研究制定“红顶中介”专项整治方案。召开规范中介组织联席会议,组织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商务厅、文化厅、审计厅、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学习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分析汇报中介组织规范管理的形势和任务,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安排部署,迅速研究制订本部门、本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8月底分别报自治区民政厅、工商局。两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纪委。
(二)自查自纠(9月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规范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邮箱,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问题查摆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漏查瞒报、不搞选择、不打埋伏。
在自查阶段重点开展“六查”活动:一查是否减少了审批环节;二查是否挂靠各类公司、行业协会、中介等社会组织;三查是否存在将减少的审批环节作为第三方事项,交给有关联的咨询公司、评估公司、行业协会等中介;四查各类公司、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变相强制收费;五查企业或个人审批项目时需提供的审批证件是否来自挂靠或有关联的各类公司、行业协会、中介等社会组织;六查其它有碍项目审批、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问题。
(三)集中整改(10月份)。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查出来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工作要明确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二要及时公开公示。坚持开门搞整改,通过社会媒体、公示栏以及召开座谈会、书面反馈等方式,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监督。三要认真开展个案查办。对“红顶中介”问题受到群众举报投诉的,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做到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各成员单位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查清并纠正“红顶中介”现象和问题。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制度,完善管理,强化制约,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红顶中介”现象和问题的发生。
(四)检查督导(11月上中旬)。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查方案、看记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对整改不力的、举报线索清楚的、社会关注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党委、政府和纪委。
(五)总结汇报(11月下旬)。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红顶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工商局。两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纪委进行专题汇报。
三、 “红顶中介”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按照监管职责,对管辖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决定及自治区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参照国务院中介服务清单,对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宁夏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要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 “红顶中介”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红项中介”专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和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认真组织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违法经营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把社会危害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社会反映突出等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领域作为整治重点,重点对提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保证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收取的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样品和其他执业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规范引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约束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工作成效。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案件协同查办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对重大、疑难问题要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力量,通过综合执法,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和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联系人电话:自治区民政厅民间局 陈 刚 5915512
自治区工商局个体处 杨 薇 5672073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