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 “六化”基础建设达标创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宁安办〔2015〕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属和中央驻宁各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在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承担责任,切实做到领导责任、人员培训,制度规章,投入资金,检查整改,应急处置“六个到位”,全面实现安全管理分级化、排查项目清单化、隐患查治常态化、制度规程规范化、现场管理可视化、培训教育经常化“六化”目标,自治区安委办决定在全区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六化”基础建设达标创建及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标创建目标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压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地生根,打造全国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体系建设示范样板地区。
二、达标创建标准
(一)安全管理分级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每个职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分级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要配备得力且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管理、维护,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且要建立自下而上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和自上而下的隐患督促整改工作机制,确保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彻底。
(二)排查项目清单化。 企业要根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安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并以通用标准为框架,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性质及工艺设备、危险程度等实际,在咨询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力量编制本单位公司(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和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达到格式、审核、发布、批准、印刷五统一的工作要求。
(三)隐患查治常态化。 各企业要督促各生产车间、班组和岗位对照《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上报工作,隐患排查情况必须如实上传信息系统,并与台帐记录相一致,无捏造、瞒报、谎报隐患现象。排查隐患频次、部门、责任人按《安全隐患排查清单》要求进行。各企业要建立内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根据事故隐患程度,明确治理层级、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按时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要组织对整改完成的重大隐患进行评价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予以销账。
(四)制度规程规范化。 企业在建立健全通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同时,还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定期聘请专家排查隐患制度》、《事故隐患向从业人员通报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等五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上传隐患信息系统,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运行。要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隐患查报奖惩规定,发动全体员工积极自觉排查安全隐患,对主动查报隐患的员工和发现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未按《安全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或排查治理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
(五)现场管理可视化。 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70号令)和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全面推进工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14〕13号)要求,继续加强作业现场可视化管理,在相关作业场所,统一设置安全警示告知、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作业流程、现场定置管理和安全工作看板等可视化管理图示、标识、沟通板等,全面推行“五项公示制度”;在公司(厂矿)、车间等醒目位置悬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公示牌等,严格按照公示牌要求落实各部门单位隐患排查、上报、整改责任。确保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井井有条,各种安全生产警示标志齐全,无“三违”现象。
(六)培训教育经常化。 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重点要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教育培训,使每个员工熟练掌握自身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排查要求,组织开展全员查报隐患活动,通过移动终端随手上报隐患信息。要使各层级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员掌握隐患绩效评估指标内涵,对照评估内容积极改进工作。培训要有计划、有周期、有学时、有针对性、有层次、有考核、有台账。做到分层次、有重点,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形成经常化。
三、达标创建验收
(一)验收方式。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企业达标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并通过隐患排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文件资料和活动开展情况,由信息系统对照标准自动进行验收评定。
(二)验收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验收程序
1. 自评。 各企业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六化”基础建设达标创建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自评,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通过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申报验收。
2 .验收。 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接收申报后通过相关程序对照标准进行自动评判,确认达标状况并公示。属地市、县(区)安监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照标准和评分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核查,分阶段分别向自治区安监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验收结果备案,领取和发放达标证书。
(四)验收结果
1.凡通过验收的达标单位,颁发自治区安委办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六化”基础建设达标证书,并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醒目位置标注该企业“安全生产六化基础建设已达标”,方便监管部门动态监管。
2.自治区安委办将根据各地区、各相关行业创建达标数与进入隐患信息系统单位数的百分比进行排名,定期通报达标创建进展情况,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凡进入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的企业都必须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安监直管行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通过“六化”达标验收,取得达标证书。其他企业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六化”达标创建活动,把这项工作当作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力争早日达标。今后,凡申请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首先通过企业安全生产“六化”基础建设达标验收,否则,安监部门将不受理其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申请。
(三)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将此通知下发到所监管的所有行业企业,并加强督查和指导,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四)各级安委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辖区企业达标创建情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指导辖区企业开展达标创建验收工作。
(五)凡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六化”建设达标证书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标准化初审复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达标或运行不规范(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各类证明、推荐、审批备案手续,并予以重点监管。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六化”建设达标创建验收评分细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 af201505060922232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