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推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
自1982年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以来,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已形成了覆盖全国的风景名胜区体系。截至目前,国务院共批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25处,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共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737处。风景名胜区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景区面积占我国陆地总面积的2.02%,集中了国土范围内最优美的自然景观和最良好的自然生态本底。已成为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就分布着1000余处文物保护单位、200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为数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我国现有48处世界遗产地中,有30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有力地支撑了旅游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促进了精准扶贫,增加了就业岗位,推动了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井冈山、韶山、西柏坡等景区,展现了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战争和建设时期建立的丰功伟绩,提高了公众对党的历史的认识。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2012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为期4年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工作,先后有89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因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被责令整改。为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严肃性,根据执法检查和各地整改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将1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纳入濒危名单,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重点督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有关要求,全面总结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工作,解决突出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2015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四川成都召开了全国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会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克华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通报了执法检查情况,交流了保护管理工作经验。会议强调,要站在中央关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风景名胜区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推动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会议要求,全面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确定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十六字方针。要科学规划,解决规划缺失、规划不科学、规划不执行、违规处罚不力等问题;要强化统一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加强建设管理、服务管理;要严格保护,健全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处罚机制,加强社会监督。要实现永续利用,把握好利用的度,坚持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妥善处理好与原住民的关系。
会议强调要加大督查力度,曝光突出问题,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支持风景名胜区行业工作,形成强大的合力和良好的氛围,使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