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建(保)发〔2014〕5号
各市、县和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县签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关于下达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宁建(保)发〔2014〕1号),自治区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厅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及范围
(一)2014年工作计划进展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开工、完成投资、基本建成、竣工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及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等情况。
(二)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主要检查中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供应情况。
(四)税费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
(五)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建设主体、套型面积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制定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准入、分配、使用、管理、退出机制的建立运行情况。
(七)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落实住建厅《关于鼓励我区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的通知》(宁建发【2014】133号)情况。
(九)《关于对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稽查情况的通报》(宁建发【2014】120号)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到的市县提供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二)每个地级市至少抽查2个项目,县(市、区)至少抽查1个项目。
(三)每个市县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
三、检查安排
2014年8月19日—8月27日。自治区组成2个检查组同步检查。
(一)第一检查组检查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及所辖县(市)。
1、组成人员:
组 长:张吉胜 区住建厅副厅长
成 员:何建国 区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
马楠柯 区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副处干部
马晓冰 区发改委基建处主任科员
董 毅 区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
冯 亮 区国土厅土地利用处副处长
陆 凯 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科员
2、日程安排:
固原市 8月19日
彭阳县 8月20日
泾源县 8月20日
隆德县 8月21日
西吉县 8月21日
同心县 8月22日
海原县 8月22日
中卫市 8月25日
中宁县 8月26日
吴忠市 8月27日
青铜峡市 8月27日
(二)第二检查组检查银川市、石嘴山市及所辖县(市),宁东管委会。
1、组成人员:
组 长:沈左权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颜景春 区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田 刚 区住建厅住房保障处调研员
霍 江 区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主任科员
丁洪俊 区财政厅综合处主任科员
张丽丽 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主任科员
2、日程安排:
石嘴山市 8月19日
平罗县 8月20日
贺兰县 8月20日
永宁县 8月21日
灵武市 8月21日
红寺堡 8月22日
盐池县 8月22日
宁 东 8月25日
银川市 8月26日
具体检查日期,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查顺利进行。
(二)要严肃检查纪律。各市、县要组织好自查,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写,盖章后提交检查组,严禁数据弄虚作假。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准搞超标准接待。
(三)要以这次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检查为契机,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和政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
(四)检查结束后,将向全区通报检查情况。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各项任务进度缓慢的市县,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约谈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附件:
1、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措支出情况表;
2、2014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表;
3、2014年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联 系 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何建国
联系电话:0951-5030373(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