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4〕104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5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宁建建发[2014]186号)和《全区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宁建建发[2014]96号),切实抓好工作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政策文件宣传贯彻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照9月16日自治区住建厅在吴忠市召开的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动员宣传贯彻会议安排部署,尽快组织召开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传贯彻培训暨工程落实动员会议。要对本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辖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法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全员培训,集中学习住建部领导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重要讲话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住建厅制定的《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宁建建发[2014]186号)和《全区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等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文件。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总监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要牢记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人届时将参加五市的宣传贯彻培训会议,督促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二、切实转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作为当前解决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任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这次两年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既查实体质量,也查质量行为,两者并重。对于发现的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做好衔接。对于发现的每一起问题,要切实做到有调查、有结果、有处理。
三、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三项制度
各市、县(区)要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以及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制度。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监管要督查工程建设五方主体的法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住建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 一是 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 二是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 三是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五、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一是 各地要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五市和宁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信息报送人为局建筑管理科科长;各地开展工程质量质量两年行动工作信息报送人为质量监督站有关负责同志。各市县信息报送责任人名单请于10月9日前分别报我厅建筑管理处和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是 各地要及时上报本地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1),每月5日前报地级市主管部门;五市和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8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2)报我厅建筑管理处。每月10日前,自治区住房建设城乡建设厅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报表上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对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我厅将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在全区通报。
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的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电话:
建筑管理处 0951-5019460
纪检监察室 0951-5030391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0日
建办市函【2014】5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实施检查阶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督查;我部将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省级住房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至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投诉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并于2014年9月19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