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立制度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工作

02.06.2015  17:12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自治区工商局、农牧厅紧密协作、相互配合,于近期内联合建立了四项制度措施,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切实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监管。

   一是建立部门信息互通制度。 全区各级农牧部门定期到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数据对接,掌握新增及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新数据。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根据当地农牧部门反馈的情况,对一些有名无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知其办理相关变更及注销手续,力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是建立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工商、市场监管、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宁夏红盾信息网”、“宁夏农业信息网”网络优势,及时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操作指南,强化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熟知度。建立内外教育培训机制,指导登记监管干部和参加年报的农专社吃透法律精神、熟悉业务操作流程,及时、准确地完成年报公示工作。

   三是建立跟踪指导服务制度。 各部门要通过公布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窗口、预约服务、上门指导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相关信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变更信息及备案信息。农牧部门结合培育示范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指导、政策扶持、跟踪配套服务工作,对下年度年报公示工作进行早安排、早部署、早行动。

   四是建立部门协作监管制度。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农牧部门要按照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根据各部门职责,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对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没有按时进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部门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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