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2018年部门预算

23.02.2018  21:42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财政拨款支出总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司法厅2018年部门预算——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宁夏司法厅作为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全区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自治区司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指导、监督自治区律师、公证工作,负责在宁的港澳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自治区法律援助、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主管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地级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机构设置:宁夏司法厅内设11个处室。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我厅部门预算仅包括宁夏司法厅本级预算。 司法厅2018年部门预算——预算表  
 
    附件: 司法厅2018年部门预算表.doc
  司法厅2018年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司法厅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司法厅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537.13万元。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537.1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支出预算4537.1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968.2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0.2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4.64万元。
    二、关于司法厅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司法厅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2150.73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据增加252.85万元,增长13.32%。
其中:
    人员经费1823.2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27.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二)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司法厅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2386.40万元,其中: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8年预算1420.40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759万元增加661.40万元,增长87.14%。主要用于保障全区统筹的办案业务、统筹装备及项目论证、司法鉴定、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管理全区人民监督员及法律服务信息平台等工作顺利完成。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是该项目预算包含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安排的统筹建设项目905.40万元以及2018年新增公务用车购置费18万元、办公楼副楼维修改造费399万元。
    基层司法业务2018年预算601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922万元减少321万元,降幅34.82%。主要用于开展矛盾纠纷预警工作、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指导人民调解为民办实事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形成降幅较大的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经费171万元、人民调解案件专项补贴经费190万元已于2017年12月提前下达至各县(市、区)。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2018年预算25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990万元减少965万元,降幅97.47%。主要用于对全区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体进行法律援助。降幅较大的原因是法律援助案件专项补助经费825万元已于2017年12月提前下达至各县(市、区)。
    普法宣传业务经费2018年预算260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221万元增加39万元,增幅17.65%。主要用于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树立尊宪意识,培育法治信仰。
    三、关于司法厅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4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1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6万元,公务接待费5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比2017年减少8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出国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6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车改政策的施行导致公车运行维护费有所下降,二是因技术原因导致数字提取不全,2018年度我厅项目预算中,另含公车运行维护费22万元,分别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目中7万元、“基层司法业务”项目中7万元、“普法宣传”项目中8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7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标准和规模。
    四、关于司法厅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我厅预算中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有关情况不做说明。
    五、关于司法厅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4537.13万元,支出总预算4537.13万元。
    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转0万元;财政拨款收入4537.13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2150.73万元,占47.40%;项目支出2386.40万元,占52.60%;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司法厅本级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27.44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0.69万元,下降0.21%。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司法厅本级政府采购预算45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9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司法厅本级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房屋2,265.63平方米,价值407万元;车辆8辆,价值245万元;办公家具价值151万元;其他资产价值1047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司法厅本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如下:
    1、律师培训经费项目,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全区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84号),主要用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教育培训.定期举办律师事务所主任、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和律师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培训班;健全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注重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培训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实施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确保律师公证员充分发挥职能,为我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项目,依据自治区财政厅等10部门联合发文(宁司通[2011]127号)规定,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和司法厅决策部署,完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制度,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使社会重新违法犯罪率逐年减少。
    3、法律援助案件补助项目,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管理办法》(宁司通[2014]37号),按照审核办理的案件量将补贴资金核拨给各市县(区)具体承办案件的律师。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应补尽补。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017年6月,宁夏司法警官学院更名为宁夏警官职业学院,交由自治区公安厅管理,该学院属于自治区公安厅的二级预算单位,我厅不再汇总该学院预算数据。 
                                                                  2018年2月22日 司法厅本级2018年部门预算——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2、基本支出:是指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会议费、印刷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支出。
    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5、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用等,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财政核发向办案人员及机构支付。
  1.     安置帮教:是指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2.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