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5年 第3号)
06.03.2015 19:25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综合审查,决定批准银川安普安全技术咨询中心增加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评价情况,对所作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进一步发挥事故预防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银川安普安全技术咨询中心增加的业务范围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下载: af20150306164136709.doc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6.03.2015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