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二季度法律援助舆情分析通报
14.08.2018 19:20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为进一步准确掌握我区法律援助舆情动态,增进了解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制定个性化、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通过分析2018年第二季度办结的3035件法律援助案件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情况,现就2018年第二季度法律援助舆情分析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第二季度全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35件,其中,民事案件2235件,占案件总量的73.64%;刑事案件809件,占案件总量26.66%;行政案件12件,占案件总量0.40%。
1.民事案件分类统计: 已结2235件民事案件中,排列较前的案件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68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20.9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纠纷案件275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2.30%;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93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8.64%;劳动纠纷案件16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16%;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6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5.64%。
2.刑事案件分类统计: 已办结809件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257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1.77%;故意伤害案件112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13.84%;抢劫案件41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5.07%;贩卖、运输毒品案件36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4.45%;故意杀人案件16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1.98%。
3.受援对象分类统计: 共计为5014名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比增加1178人,增幅30.71%。其中,一般贫困者1737人,占总数的34.64%;农民工1477人,占总数的29.46%;妇女1088人,占总数的21.70%;未成年人211人,占总数的4.21%;老年人119人,占总数的2.37%;残疾人71人,占总数的1.42%。
4. 律师承办案件情况统计: 第二季度承办案件总量为2920件,其中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328件,占总数的11.23%;社会律师承办2176件,占总数的74.5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244件,占总数的8.36%;公证人员办理98件,占总数的3.36%;社会组织承办57件,占总数的1.95%;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17件,占总数的0.58%。
(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情况统计。
1. 解答数量统计 :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全区10个座席共解答咨询电话7233个,同比增加2705个。
2. 接受评价次数及满意率统计: 为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专门设计满意度评价环节,即座席工作人员解答咨询后,咨询者将对本次解答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全区二季度共接受咨询评价1213次,群众满意率为98.8%。
3. 咨询类别统计: 二季度,“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解答咨询电话6779个,其中,涉及民事咨询5769件,占总数的85.10%;涉及刑事咨询211件,占总数的3.11%;涉及行政咨询203件,占总数的2.99%。民事咨询比例排前五位的分别是:合同纠纷778件,占民事类的13.49%;婚姻家庭752件,占民事类的13.04%;侵权损害595件,占民事类的10.31%;债权债务纠纷491件,占民事类的8.51%;劳动纠纷378件,占民事类的6.56%。
4. 协调联动功能统计: 二季度,“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共引导法律援助96个,引导调解19个,处理留言160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引导法律援助减少5个,处理各类留言增加81个。
二、重点问题及原因
(一)房屋租赁纠纷问题频发。 二季度共接听房屋租赁纠纷咨询电话228个,占民事类的3.36%。主要原因: 一是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致次承租人权益受损。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所租房屋转租,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未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导致租赁合同未到期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承租人搬离,造成经济损失并不能保障安居。 二是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拒绝退还押金。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以未及时交纳房租、房屋内物品有损坏等理由拒退或扣减押金。 三是 承租人擅自搬离房屋且未交纳足额房租、水电费、物业费、暖气费等。出租人因留存承租人信息较少,联络不畅致索要欠款时较为被动。
(二)民间借贷纠纷居高不下。 共接听民间借贷纠纷咨询电话196个,占民事类的2.89%。主要原因: 一是 出借人与借款人系熟人朋友,发生贷款时碍于交情未签订借款合同,仅有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记录,且在转款时对此笔款项未做任何备注,亦无其它可以证明借款关系的书面凭证,导致转款的法律关系不明。 二是 出借人未留存借款人详细信息,仅有联系电话,在借款人被多次催告后更换号码或住所后,致出借人因被告相关信息不明确而无法起诉。 三是 已过诉讼时效。部分债权人缺乏诉讼意识,碍于情面不及时索要,或是索要债务时未留存证据,致诉讼时效经过,或是无法举证存在催要债务,致命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 债务执行难问题。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因提供不了债务人财产线索、未申请财产保全、债务人负债累累等原因导致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三)婚姻家庭纠纷持续增长。 共接听婚姻家庭纠纷咨询电话752个,占民事类的13.04%。主要原因: 一是 夫妻双方处理矛盾缺乏沟通。多为相互指责,不能审视自身问题,导致小问题累成大矛盾。 二是 外在因素影响婚姻关系。家长干涉、第三者插足、一方不良嗜好、家庭负债等因素介入,严重影响夫妻感情。 三是 女方居于弱势导致离婚难。部分偏远山区大男子主义和男尊女卑思想严重,女方长期遭受家暴,又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常识,在提出离婚请求时,在财产分割、家暴举证等方面居于弱势,易发生骚扰威胁、缠诉等情形。
三、对策建议
(一)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一是确认相关信息。双方应尽到告知义务: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要确认房源真实性和房主身份;房主确认承租人身份信息,要求提供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二是明确权利义务。在未通过中介机构的情况下,房主和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便于违约时诉至法院。三是注意和妥善保管。承租人初次入住时应与房主明确水电、燃气、取暖费等交纳情况,列出房屋家具物品清单由房主或中介签字确认,最好拍照留存;退房交钥匙时,要求房主或中介公司进行确认;房主应对押金进行合理退还,或对扣减部分进行合理说明,有效避免纷争。
(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一是及时订立借款合同。转变“熟人”思想,依法履行借贷手续,便于维护债权人利益。二是留存债务人完整信息。债权人一定要详细了解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担保人。三是催要债务时留存相关证据。债权人在催要债务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便于变更诉讼时效,有利维护个人利益。四是必要时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义下的共同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一方名下,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三)倡导和谐婚姻家庭观。 一是 树立夫妻家庭责任感。正确对待家庭生活问题,互相理解,彼此包容。 二是 树立高尚的生活情趣、婚姻价值观和道德评价标准。 三是 积极倡导男妇平等,增强法制观念,鼓励妇女自立自强,学会理性思考,改变生活陋习,“零容忍”态度对待家庭暴力,有效维护个人平等权利。 四是 普及法律常识。学会知法、守法和用法,当婚姻危机无法挽回,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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