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三季度法律援助舆情分析通报
03.12.2016 19:39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第三季度全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862件,其中民事案件2410件,占案件总量的84.21%,同比增加635 件;刑事案件437件,占案件总量的15.27%,同比增加141件;行政案件15件,占案件总量的0.51%,同比减少1件。
1.民事案件分类统计 :已办结的2410件民事案件中,排列较前的案件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65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23.44%,同比增加100件;劳动纠纷案件254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0.54%,同比减少6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83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7.59%,同比增加21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86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1.87%,同比增加175件;劳务纠纷案件144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5.98%,同比增加48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8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4.07%,同比增加14件。
2.刑事案件分类统计: 已办结的437件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140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2.04%,同比增加65件;故意伤害案件89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20.37%,同比增加41件;抢劫案件50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11.44%,同比增加11件;贩卖、运输毒品案件33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7.55%,同比增加9件;故意杀人案件32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7.32%,同比减少3件。
3.受援对象分类统计: 第三季度共为4930名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中一般贫困者1398人,占总数的28.36%,同比增加792人;农民工1139人,占总数的23.1%,同比增加350人;妇女929人,占总数的18.84%,同比增加131人;未成年人260人,占总数的5.27%,同比增加33人;老年人183人,占总数的3.71%,同比减少13人;残疾人53人,占总数的1.08%,同比减少9人。
4.律师承办案件情况统计: 第三季度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862件,其中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498件,占总数的17.4%;社会律师承办2069件,占总数的72.2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260件,占总数的9.08%;公证人员办理35件,占总数的1.22%。
(二)“12348”法律咨询专线咨询情况统计
1.解答咨询数量统计: 第三季度,全区10个座席共解答咨询电话4429个,同比减少408个。其中司法厅座席共接听咨询电话1611个,同比减少309个;银川市座席共接听咨询电话514个,同比增加16个;石嘴山市座席共接听咨询电话742个,同比增加47个;吴忠市座席共接听咨询电话468个,同比增加27个;固原市座席共接听咨询电话530个,同比减少170个;中卫市座席共接听咨询电话627个,同比增加98个。截止第三季度,全区共解答咨询电话14202个。
2.接受评价次数及满意率统计: 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12348”咨询专线平台专门设计满意度评价环节,即座席工作人员解答咨询后,咨询者将对本次解答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第三季度全区共接受咨询评价1697次,群众满意率为97.91%。其中司法厅座席共接受咨询评价767次,群众满意率为99%,同比提高0.51个百分点;银川市座席共接受咨询评价236次,群众满意率为98.9%,同比提高0.4个百分点;石嘴山市座席共接受咨询评价353次,群众满意率为96.7%,同比降低1.2个百分点;吴忠市座席共接受咨询评价101次,群众满意率为98.1%,同比降低1.4百分点;固原市座席共接受咨询评价148次,群众满意率为97.4%,同比降低1个百分点;中卫市座席共接受咨询评价92次,群众满意率为93%,同比降低4.5个百分点。截止第三季度,全区共接受咨询评价6060次,群众满意率为98.26%,同比增加256次,群众满意率降低0.11个百分点。
3.咨询类别统计: 第三季度,全区“12348”法律咨询专线共解答咨询电话4429个,其中涉及民事咨询4240个,占总数的95.73%,同比减少173个;涉及刑事咨询165个,占总数的3.64%,同比减少36个;涉及行政咨询24个,占总数的0.54%,同比减少10个。民事咨询比例较高的前五位分别是婚姻家庭924个,占民事类的21.79%,同比增加75个;劳动纠纷626个,占民事类的14.76%,同比减少198个;合同纠纷619个,占民事类的14.59%,同比增加64个;侵权损害225个,占民事类的5.30%,同比增加12个;民间借贷217个,占民事类的5.11%,同比增加38个。
4.协调联动功能统计: 第三季度,全区“12348”法律咨询专线共引导法律援助65个,引导调解4个,与“110”“12315”“12345”等公共服务热线联动5个,处理留言60个。
二、重点问题及原因
(一)人身损害侵权案件较突出,影响家庭邻里和谐关系。 从第三季度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得知,人身损害案件有98件,占民事案件的4.07%。此类纠纷突出的原因: 一是 近亲属间、邻里间人身损害侵权行为突出。家庭成员兄弟姐妹、妯娌、姑嫂等近亲属因家庭琐事,邻里之间因相邻权纠纷产生冲突,双方协商不成,从而引发人身损害侵权行为。 二是 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双方当事人常因家庭琐事、相邻权纠纷积怨较深,发生侵权后,因斗气而互不退让,对侵权赔偿事项无法达成共识,致使案件难以调解成功。 三是 容易引发新矛盾、新冲突。由于当事人之间系情感亲疏或利益得失为纽带的不同群体,一部分群体间的矛盾激化容易传导给另一部分群体,从而引发新的矛盾,产生新的伤害,从而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咨询人群法律意识淡薄。 第三季度,全区共接听借款合同纠纷类电话619个,占接听民事类咨询电话的14.59%,比2015年第三季度增加64个。借款法律关系通常发生于熟人之间,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借款将难以要回,从而导致感情破裂,走上诉讼之路。此类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是 借款双方基于熟人关系,大多数碍于情面,通常不签订或签订不规范的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事实的真实性难以查明; 二是 部分出借方追逐高额利息,在未全面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钱借给对方,增加还款风险,致使发生纠纷时很多连本金都得不到偿还; 三是 部分出借方在借款时,未让借款方提供任何担保或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担保无法实现。
(三)网络虚假信息横行,受害人维权不知所措。 第三季度,全区共接听网络虚假信息电话80个,占接听刑事类咨询电话的48.48%,比2015年第三季度增加20个。随着互联网“飞入寻常百姓家”,网络已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主通道,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群众无法辨识网络信息的真与假,从而导致上当受骗,财产损失。 一是 信息发布主体分散。互联网与传统纸质媒体、电视媒体的信息发布者不同,互联网的发布者一般不需要资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是 法律制度不健全,虚假信息发布者易规避法律责任。在网上发布信息无须核实身份,并且发布者可以通过电子论坛、邮件、聊天室等多种途径发布虚假信息。同时,现行相关法律对虚假信息的惩罚未作详细的规定,发布者肆意散发虚化信息,诱骗群众上当; 三是网络 虚假信息与传统媒体相比,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同时,网络媒体储存容量大,虚假新闻一旦搭上网络的快车便会变得肆无忌惮。
三、对策建议
(一)创新工作,化解家庭邻里纠纷。 一是 加强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和谐社会意识。通过电视栏目、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制作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并定期进农村、进社区进行宣讲,教育群众懂法、守法,发生矛盾纠纷后理性对待,妥善处理,以和谐方式解决冲突。 二是 以“大调解”机制构建为平台,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社区和村委会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使其真正成为解决家庭、邻里纠纷的前沿阵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多做调解工作,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出面解决,将矛盾化解到最小。 三是 人民法院对人身伤害案件尽可能的实行巡回审理。因人身损害案件一般发生在近亲属、邻里等熟人社会,当事人居住较集中,法院可利用这一情况对该类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允许群众旁听,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加强宣传,强化群众法律意识。 一是 强化借款合同意识。各级法治宣传机构等部门要借助发放宣传册,开展法律常识讲座,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加强借款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借款双方不能基于熟人、朋友、亲戚等特殊关系,不签订借款合同,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借款事实难以证明的法律风险。 二是 树立正确的借款价值观。借款法律关系应建立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借款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借款利息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利息的具体规定。同时,出借人要综合考量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和诚信记录,慎重建立借款关系,避免发生借款纠纷时本金利息均得不到偿还的法律风险。 三是 加强担保法律意识,明确担保信息。民间借贷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双方应该将其作为借款合同中的一项来明确约定。保证人签字时要注明保证人身份,避免纠纷发生时无法确定其属于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此外,借款合同上应附上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详细身份信息。
(三)完善体制,抑制虚假信息泛滥。一是 推行网站实名连带制 。 要求实名网站对依靠自己网站而运作的其他网站或网页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可促使主体网站对相关网站进行必要的监督,一定程度上压缩虚假信息生存的空间,减缓网络虚假信息的扩散。 二是 加快相关立法。在法律层面上,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追究散布虚假信息网站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目前我国涉及网络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但可在现行相关法律上进行补充,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中加入一些新的条款,使其更细化,使受害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 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 。 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负责接受投诉、进行调查及实施处罚,建立公众对虚假信息举报平台,对最新的虚假信息的形式进行民众告示,让人民能及时认识虚假信息,以免自身权益受损,最大力度的遏制虚假信息的传播。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3.12.201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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