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7年 秋季学校及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6.09.2017  21:38

宁卫计办发〔2017〕237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秋季是传染病高发季节,为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加强全区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及教学环境卫生等管理,预防控制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和饮用水卫生事件的发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全区普通高校、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含民办学校及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及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监督检查 时间 2017年9月6日-10月15日。

(二)结果上报。 10月20日之前,请各县(区)卫生监督所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五市卫生监督所。10月31日之前,请五市卫生监督所将辖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11月10日之前将全区总结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各地结合当地学校及托幼机构实际情况,以历年多次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为重点,结合2017年国家重点监督抽检工作,对辖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

(二)检查内容

1.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内容参照《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的信息报告系统中需要填报的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 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促进学校卫生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联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广大学校师生身体健康。

(二)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及宣传。 工作中以辖区内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晨检、因病缺课登记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供水设施(尤其是自备水水源)、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培训和宣传,指导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能力。

(三)严格执法,做好工作总结及情况通报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辖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疫情发生及控制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处罚单位、案由、行政处罚决定等)、宣传培训情况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的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填报监督检查信息。

联 系 人:田亚宁   王婷婷

联系电话:0951—5092012、5092007(传真)

电子邮箱:nxwsjd_001@163.com

 

        附表:1. 2017年秋季学校及托幼机构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2. 2017年秋季学校及托幼机构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附表1-2.docx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