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畜禽定点屠宰工作要点
2018年,全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的重点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国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生态立区战略为抓手,紧紧围绕“一个目标”,即确保畜禽屠宰环节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为根本目标;突出“两个重点”,即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畜禽屠宰行业监管;明确“三个责任”,即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畜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推动畜禽屠宰企业坚持质量第一、品牌强企、效益优先、绿色发展,发挥好畜禽屠宰服务“三农”,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产业功能和社会责任。
一、着力加强《条例》宣贯和规划引领
(一)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宣贯工作。制订印发宣传贯彻《条例》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制度和管理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屠宰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责任,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编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组织开展编制设置规划调研工作,充分考虑全区畜牧产业布局实际,结合各地畜禽饲养规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因素,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屠宰厂(场)数量限制,进一步优化行业布局。
二、着力提升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能力
(三)继续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推进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添加、注水和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与货主签订“代宰协议”。加大违法屠宰打击力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做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每个县至少办结1个一般程序屠宰行政处罚案件。
(四)完成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市级农牧局对核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换发新证;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由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取销其屠宰资格。
(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落实屠宰厂(场)日常检查和全面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和跟踪检查,确保监管率达到100%。加强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管,规范畜禽屠宰项目和无害化处理资金申报、审核、使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业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痕迹化管理。
三、着力提升畜禽屠宰产业发展水平
(六)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完成盐池县鑫海清真肉品有限公司牛羊屠宰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年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申报农业部生猪屠宰“标准厂”和“示范厂”。
(七)促进环保绿色发展。督促污水排放不达标的屠宰企业限期整改,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支持屠宰企业改造生产线和工艺,提升企业技术水平。
(八)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制定宁夏牛羊屠宰标准化创建标准,引导规模企业延伸产业链,开展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逐步提升屠宰行业现代化水平。
四、着力强化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九)落实畜禽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制度、产品出场记录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查验休药期证明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检疫检验“两证两章”等制度。配齐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工等技术人员,购置检验设备,开展肉品水份含量、微生物和“瘦肉精”自检,委托开展兽药残留检测。
(十)实施畜禽屠宰专用检验标识。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肉品,统一启用专用检验标识,并在肉品检验证书上标明相关信息,规范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突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农牧局与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强化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严守操作规程,定期检修维护生产设备,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五、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十二)开展政策法规培训。组织行政监督执法人员、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统计监测人员对国家和自治区畜禽屠宰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十三)加强屠宰统计监测。指导屠宰企业做好畜禽屠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肉品出厂和饲料价格等基础数据监测上报工作,落实县(区)、市、自治区三级信息员网上审核责任。科学准确报送屠宰监测信息,及时预警预判屠宰行业发展趋势。
(十四)搞好屠宰信息宣传。加大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政策法规宣传,运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违法屠宰案件,提高屠宰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和行业工作动态,营造全社会关注屠宰、支持屠宰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