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2017年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卫计发〔2017〕64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2017年
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2017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宁卫计办发〔2017〕1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宁夏2017年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宁夏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宁卫计发〔2017〕63号),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宁夏2017年放射诊疗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做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职业危害评价,强化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设备、场所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实现放射诊疗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全区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率要达到95%以上,《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率达到95%以上,个人剂量监测率要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 严格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宁卫函发[2012]721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履责的原则,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及以上类别建设项目审查及竣工验收;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放射诊疗行政许可。 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严格申报程序和统一格式,对于放射诊疗场所没有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设备状态监测的、新安装设备没有进行验收检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放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以及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一律不得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放射卫生档案管理。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放射诊疗机构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档案,重点建立以下十类管理档案,即:放射诊疗许可档案、建设项目评价及卫生审查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设备及场所检测报告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教育培训档案、监督检查档案、设备自检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资质档案等。各类管理档案要求分类建立,内容齐全。
(四)电离辐射警示标识设置。 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安装工作指示灯,与机房门能有效联动。按要求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规格大小、张贴位置符合要求。机房门口设置警戒区(线)及温馨提示语,防止公众受到辐射危害。
(五)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加强放射防护管理,为放射防护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配备充足、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隔室操作的,仅需配备患者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同室操作、介入操作、床旁摄影、设备旁操作等,必须同时配备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的防护用品。配备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应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 各相关监督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5月-9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依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期间,自治区、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组织人员不定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10月)。 各县级监督机构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市级监督机构和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市级监督机构应认真核实上报数据,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总结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于2017年10月25日前将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安排。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摸清底数,加强监管。 各地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全面清理和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做到查处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报道专项整治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普及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放射诊疗机构守法意识和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杨晓军
电 话:0951-5053104 传 真:0951-504270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王永东 马文莉
联系电话:0951-5092015 传 真:0951-509200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表:1.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标准
2.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汇总表1
3.2016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汇总表2
4.2016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汇总表
5.2016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情况汇总表
附表1
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标准(总体要求)
内 容 | 标 准 |
放射诊疗 许可监督管理 |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及时校验; 2.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的,不得开展相应的放射诊疗工作) 3.建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制定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所有放射诊疗设备应在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登记(未登记的设备视为未许可); 5.大型医用设备应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监督管理 | 1.机房有效使用面积、布局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2.配置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每5年更新; 3.每年进行防护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放射工作场所入口处装有工作指示灯,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按要求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并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在候诊区或健康教育宣传橱窗设置放射防护知识宣传专栏。 |
放射工作 人员监督管理 | 1.放射工作人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3.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教育培训档案。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2) | 1.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2.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3.放射诊疗设备变更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
附表2
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汇总1
市、县(区) 单位(盖章):
检查内容
类别
| 放射诊疗机构总数 | 持证机构总数 | 建设项目预评报告审核数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数 | 放射诊疗许可 情况 | 状态检测 (设备性能检测) | 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稳定性检测 | |||||||||
应做数 | 实做数 | 应做数 | 实做数 | 开展该项工作机构数 | 取得该项许可机构数 | 应测数 | 实测数 | 检测合格数 | 应测数 | 实测数 | 检测合格数 | 应测数 | 实测数 | 检测合格数 | |||
放射治疗 | | | | | | | | | | | | | | | | | |
核医学 | | | | | | | | | | | | | | | | | |
介入放射学 | | | | | | | | | | | | | | | | | |
X射线影像诊断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注:1.放射诊疗机构总数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总数,持证机构总数指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数。
2.建设项目的应做数、实做数,以及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的应测数、实测数是放射诊疗设备数的总和,不是放射诊疗机构数。
3.状态检测是指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设备性能检测;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是指由放射卫生机构服务进行的设备所在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储存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稳定性检测是指医疗机构自主开展的质量控制检测。状态检测、防护检测、稳定性检测项目均按照国家
相应的标准、规范执行。
附表3
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汇总2
市、县(区) 单位(盖章):
检查内容
类别
| 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机构数 | 放射工作人员数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人数 |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 ||||||
为患者和受检者 | 为放射工作人员 | 应监测人数 | 实监测人数 | 监测超标人数 | 应体 检数 | 实体 检数 | 体检合格人数 | 应建档数 | 实建档数 | ||
放射治疗 | | | | | | | | | | | |
核医学 | | | | | | | | | | | |
介入放射学 | | | | | | | | | | | |
X射线影像诊断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注:1.放射诊疗机构总数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总数,持证机构总数指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数。
2.在岗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人数按2年一个周期计算。
附表4
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汇总表
市、县(区) 单位(盖章):
放射诊疗设备类型 | 总数(台) | 放射诊疗许可(台) | 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数(台) | 放射诊疗设备类型 | 总数(台) | 放射诊疗许可(台) | 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数(台) | ||
放 射 诊 断 | X射线摄影机 | | | —— | 放 射 治 疗 | 钴-60机 | | | —— |
影像增强器透视机 | | | —— | 加速器 (1) | | | | ||
荧光屏透视机 | | | —— | X刀 | | | | ||
计算机X射线摄影机(CR) | | | —— | 头部伽玛刀 | | | | ||
数字X射线摄影机(DR) | | | —— | 体部伽玛刀 | | | | ||
陀螺刀(陀螺旋转式钴-60立体放射治疗系统) | | | | ||||||
乳腺屏片摄影机 | | | —— | 调强适形加速器 (2) | | | | ||
乳腺CR | | | —— | 后装机 | | | —— | ||
乳腺DR | | | —— | 深部X线机 | | | —— | ||
牙片机 | | | —— | 射波刀 | | | | ||
口腔全景机 | | | —— | 中子后装机 | | | —— | ||
口腔CT | | | —— | 质子加速器 | | | | ||
胃肠造影X线机 | | | —— | 重粒子加速器 | | | | ||
模拟定位X射线机 | | | —— | 电子回旋加速器(MM50) | | | | ||
移动X射线摄影机 | | | —— | 核 医 学 | PET/CT(PET) | | | | |
CT | | | | SPECT | | | | ||
其他(碎石X射线定位设备、骨科用小C型臂X射线机等) | | | —— | 伽玛照相机 | | | —— | ||
回旋加速器 | | | | ||||||
| | | | | 介 入 | 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 | | |
| | | | | 其他X射线机(中C、小C等) (3) | | | —— |
注:1.指不具备调强适形功能的加速器。
2.指具备调强适形功能的加速器,与备注(1)所列加速器不重复统计。调强适形加速器是具备开展调强适形治疗的加速器,目前主要是指具有标准多叶准直器(MLC)的加速器和断层治疗加速器。
3.指除DSA以外用于介入放射学工作的X射线机,包括用于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相应功能的C形臂X射线机、胃肠造影X线机等。中C为 周边介入型C形臂,主要用于神经外科血管造影、减影术消化道介入手 术、肿瘤介入治疗、四肢血管造影剂减影术,成型术疼痛微创介入手术、输卵管再造手术等。小C是指小型C型臂X射线机,可用于小型的介入 手术,如外科取体内异物、妇科输卵管导引手术等。对于骨科定位等用于摄影的小C不在此处统计。
附表5
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
行动查处情况汇总表
市、县(区) 单位(盖章):
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数 | | |
违法行为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数 | |
未按时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数 | | |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审查数 | | |
未许可登记设备台数 | | |
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台数 | | |
未按规定进行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数 | | |
未开展个人剂量监测(人次) | | |
未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人次) | | |
未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人次) | | |
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人数) | | |
处罚情况 | 警告(户次) | |
罚款(户次) |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吊销许可(资质)单位数(个)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审核人: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所,宁东公共卫生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