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宁建(科)发〔2014〕47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区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科发[2014]32号)安排,我厅于2014年9月-10月对全区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工程实体的方式进行。检查组查阅和听取了5个设区市及所辖县(市)的建筑节能工作汇报及相关文件和资料,抽查实体工程25项,检查项目总面积20多万平方米,要求整改项目5项。本次检查过程中,对全区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等工作一并进行了督查,并就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与当地主管部门及实施主体交换了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要求。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视程度有较大提高,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政策及相关法规有效落实,建筑节能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扎实开展,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全区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良好。
(一)全区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有效落实。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配套制定了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措施,银川市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岩棉外墙保温系统监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川市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建筑节能监管的通知》,中卫市下发了《关于强制推行我市供热计量收费的通知》,青铜峡市印发了《2014年青铜峡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要点》,有效推动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各地认真落实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建筑节能工程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到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闭合监管程序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执法力度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节能意识不断增强,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新建建筑建筑节能65%标准执行有效落实,银川市积极开展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的试点工作,全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为100%。受检工程质量通病基本杜绝,未安装温控装置、建筑节能信息不公示、擅自变更设计等问题较去年减少。全区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较上年进一步提高,
(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扎实推进。 2014年全区下达改造任务400万平方米,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实际完成453万平方米,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各地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城乡综合整治及供热管网改造工作相结合,整合资金和改造内容,细化措施,强化质量监督,改造后居民采暖环境大大改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认可。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中卫市、中宁县、青铜峡市节能改造程序规范、方法得当、措施到位、质量好、进度快,工作走在全区前列。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进一步扩大 。各市县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被动式太阳能暖房技术成绩显著。银川市、吴忠市、盐池县、中宁县示范市任务基本完成,检查统计,2014年全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约360万平方米,40万平方米阳光校园全部完工。银川市、吴忠市、中宁县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进度快,质量高、效果好。
(五)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扎实推进。 各市县认真落实墙材专项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扎实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区“禁实”和推广新型墙材工作不断巩固扩大。
(六)绿色建筑工作步伐加快。 各市县对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积极开展绿色实施工作,银川市玺云台住宅小区、吴忠市阳光祥瑞住宅小区等项目积极按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全区绿色建筑工作总体步伐加快,全区实施绿色建筑约110.6万平方米,发展势头良好。银川市、吴忠市完善制度,加大指导,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力度大。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市县对建筑节能工程监管力度不足 。一是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建筑节能工作落实不力;二是有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理解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对进场材料把关不严,现场节能材料厂家质量证明文件存在造假现象。
(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个别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审查机构把关不严,设计中存在外墙保温未按规定设计防火隔离带、防水措施漏项或不到位、未按规定设计室温调控装置、保温材料和部品的技术指标错误等问题,影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水平。二是个别工程编制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不具体,操作性差。三是个别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降低外窗、外墙保温材料性能,影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四是有的市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存在配套资金不足、门窗改造量小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改造效果。
三、处理决定
1、对此次检查要求整改的项目,整改措施中设计变更必须经图审机构审查,施工必须有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技术指标要求。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消除质量隐患,自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按要求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建设稽查中心。我厅将对整改项目进行抽查(整改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2、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川市规划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和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宁夏商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市民族建筑工程公司、宁夏新兴建筑公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涉及到的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由我厅将进行约谈,计入不良诚信记录,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环节的问题,责成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要求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和建设稽查中心。
3、本次检查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并将未限期整改项目中违规企业的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资质动态核查的依据。
4、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节能材料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我厅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布曝光,并对进场节能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把关不严的相关监理和施工单位计入不良诚信记录。
四、下一步要求
(一)严把审查关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设计备案、施工许可、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环节质量监管,对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足、无法指导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审查,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验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使用。
(二)加大督查。 加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行为。检查重点包括: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外墙保温、防火隔离带、防水等构造措施不清,无法指导施工的;建设、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的;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施工质量控制不严的;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把关不严等。要通过检查指导,切实提高我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水平。
(三) 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市县,要按照《宁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尽快进行能效测评工作,组织验收。外窗改造量小、外墙改造漏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改造项目,要尽快改进改正。同时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2015年4月份开工。
(四)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 各地要按照下达的示范任务和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未完工的项目要加快实施进度,完工的项目要按照《宁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尽快进行能效测评、申报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工程建设、验收的,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取消示范资格,核减或扣回补助资金。
(五)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本地建筑节能工作薄弱环节,抓住重点,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整改,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同样或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促进全区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附件: 2014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整改项目汇总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7日
附件:
2014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处理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筑类型 | 相关建设主体 | 存在问题 | 处理意见 | |
单位类型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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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和.地中海北区6#住宅楼 | 贺兰县 | 公共建筑 | 建设单位 | 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 1、设计、图审确认改性复合保温板燃烧性能为A2级无依据,且未按DB64/696的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保护层。 | 限期整改 |
设计单位 | 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审图机构 | 宁夏施图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银川市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2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和办公用房项目 | 石嘴山市 | 公共建筑 | 建设单位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1、设计采用岩棉板保温系统,无构造做法,材料性能指标不完整、不符合建筑外墙用《岩棉保温板》产品标准的要求,岩棉板采用胀钉固定,且幕墙内保温层未设置防水层。 | 限期整改 |
设计单位 | 银川市规划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审图机构 | 宁夏施图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宁夏商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 | ||||||
3 | 吴忠市名族圣里小区14#公寓楼 | 吴忠市 | 居住建筑 | 建设单位 | 吴忠市民族房地产开发公司 | 1、设计外墙采用EPS保温每层设置一边隔离带,施工首层设置、首层以上每三层设置一边防火隔离带不符合防火要求,商业配套外墙未设置防火隔离带不符合DB64/696规定。 | 限期整改 |
设计单位 | 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审图机构 | 宁夏施图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吴忠市民族建筑工程公司 |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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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泾源县西嘉园小区3#商住楼 | 泾源县 | 居住建筑 | 建设单位 | 宁夏金星房地产开发公司 | 1、设计外墙保温层厚度为80mm,燃烧性能为B2级,每层设置隔离带;施工采用保温层厚度为55mm,每二层设置防火隔离带,无设计变更,违反了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和DB64/696的规定。 | 限期整改 |
设计单位 | 北京中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审图机构 | 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审查中心 | ||||||
施工单位 | 宁夏新兴建筑公司 | ||||||
监理单位 | 宁夏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 ||||||
5 | 中卫市福润苑B区一标段12#楼 | 中卫市 | 居住建筑 | 建设单位 | 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设计外保温采用发泡水泥保温板(60厚)、后变更为60阻燃型EPS保温板,无防火构造措施违反DB64/696的规定。 | 限期整改 |
设计单位 | 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 | ||||||
审图机构 | 宁夏施图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宁夏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