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厅关于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08.12.2014  19:01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4年11月21日公告,现就宁夏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分数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宁夏合格分数线为305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联通声讯电话(11699800)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成绩核查申请及查询。超过公告期限的不予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方式。网上申请时间为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申请人登录司法部网站( http://www.moj.gov.cn )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现场审核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30日(周六、日除外),申请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周六、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在现场审核时提交下列材料:       1.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提交集体户口的申请人,须同时提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4.与本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5.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其他事宜请登录司法部网站查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