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13.04.2015 12:21
本文来源: 粮食局
附件 2015年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粮的开局之年,粮食流通及粮食质量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做好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结合区情,突出重点,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扎实推进粮食收购活动检查、粮食库存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等重点工作,切实提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及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我区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井然,质量良好。 一、做好新常态下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重点工作 ( 一 ) 全面推进依法治粮。 1.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法制建设。配合做好粮食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相关配套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制度体系。 2.加强法治机关和执法队伍建设。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纠正乱作为、不作为问题,坚决克服懒政怠政现象。 3.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和库存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粮食质量检查,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 ( 二 ) 以底线思维抓好粮食库存检查。 1.守底线夯实粮食库存。以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和国家临储粮等政策性粮食为重点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粮安全的底数,查明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2.转方式提高检查效能。以“统一组织、认真自查、重点抽查、交叉互查”为原则加强库存检查。按照在地原则和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灵活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库存检查。条件成熟的粮食库存识别代码试点库要运用识别代码加强数据分解登统,以及粮食质量、储粮安全检查初筛初查试验,并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识别代码在库存检查中的应用,进一步开拓创新,做好粮食库存检查。 3.抓规范坚持依法管粮。认真梳理库存检查相关法规制度,明确相关依据,规范检查程序,严格库存检查纪律,落实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将依法管粮理念贯穿于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始终。 4.促整改提高管理水平。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重点检查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对查出的问题逐一登统,并督促建立整改台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通过检查切实提高粮食库存管理水平。 ( 三 )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扎实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 1.开展“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执行情况检查。适时开展粮食收购检查,重点检查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规行为,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加强粮油收购检查的层级监督,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及时了解掌握检查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快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 1.推动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的开发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开发工作,通过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和诚信意识。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向后台监管、分类监管方式转变。 2.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要按照统一规划,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信息档案,夯实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积极参与地方信息化建设,加快与信用体系对接。 ( 五 ) 建立治理政策性粮食“出库难”的长效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措施,建立与批发市场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政策性粮食成交、履约的明细情况,妥善处理市场纠纷。从严从重处罚违规行为,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 六 ) 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 建立涉粮案件查处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媒体关于粮食舆情的搜集、分析和研判,增强监管工作的敏感性。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来信、电话举报。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和库存管理,严重侵害种粮农民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发挥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继续做好案件卷宗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案件评审工作。 ( 七 ) 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1.巩固监督检查工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力量、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要求,继续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稳定和加强监督检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执法工具,保障工作经费。将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2.继续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做好第五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和审核工作。组织示范单位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对示范单位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积极探索提升示范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 3.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分层分类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和业务能力培训。各地培训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监督检查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 二、做好新常态下的粮食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工作 积极适应新常态下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决守住粮食收购、储存和出库三个重点环节,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全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强化质量监管,注重舆情应对。 1.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及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类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力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继续做好新收获粮食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及食品安全项目的监测工作。加大对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应急储备、军供粮等政策性成品粮油及“放心粮油”的质量安全抽查,继续开展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服务工作,加强结果分析运用,丰富信息发布方式。 2.完善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加大质量抽查力度。重点守住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三个环节,突出收购质量检验,探索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加强粮食收购把关和出库检验,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3.逐步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充分认识外采粮食数量增加带入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超标粮食的管控,逐步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探索采用价格导向、政府补贴、市场倒逼、责任追究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到既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又能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从源头保障全区粮食质量安全。 4.做好舆情应对和宣传引导工作。密切关注粮食质量安全方面的舆情信息,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科普教育,制定粮食质量标准学习宣传方案,推进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治理。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治理水平。 1.推动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督查考评工作。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大力度推动基层监管能力建设,重点提高食品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积极争取资金,加强基层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为检验执法队伍配备现场快速检测、现场调查取证等设备,加强对各类性质粮食的日常监督巡查。今年将继续把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履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内容。 2.切实发挥机构效用。对国家挂牌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工作运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照检验监测机构职责与义务,逐项检查履行和承担情况,推动挂牌机构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发挥实质性效用。开展全区质检机构比对考核和主要粮油质量安全指标的检验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粮食质检机构及承储企业化验室的能力提升。配合“科技兴粮”、“节粮减损”等工作,做好地区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提升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机构能力,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落实属地监管,强化责任意识。 1.全面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监管。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和国务院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工作领导。将包括中央事权粮食在内的各类原粮和政策性成品粮油的质量安全监管纳入自治区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加强市、县两级监管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 2.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粮食经营单位完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者责任制,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指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提高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3.探索推进粮食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托国家粮食局动态信息系统和“智慧粮食”等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粮食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标准,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奖惩力度,为全面推进粮食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4.严格责任追究。根据已经制定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依法依纪追究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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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2015 12:21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