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确定2016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08.10.2016  14:06

      近日,财政厅、人社厅印发《 关于发放 2016 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确定自治区2016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一、发放对象

    (一)2016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 〔1984〕22 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 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 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 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 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 待遇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 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 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 3423 元的按 3423 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 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 人员),按照 2015 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 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2673 元确定,2010 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 750 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 3423 元。

    (三)根 据 宁政 发〔2010〕10 号和 宁 政 发〔2014〕49 号 文件 参

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 2015 年度宁政发〔2010〕10 号 文件领 取 待遇 人员 月 平均 养老 金 1385 元 确定 ,2010 年 以 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 750 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 留 ,按参保退 休、退职人 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 262 元增 加 ,共 计 2397 元。

      三、发放时间

      2016 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 10 月份发放到位。

      四、资金渠道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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