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2014年第1号公告规定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5〕69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10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变更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10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上述企业初次取得资格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油罐)可以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申请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
二、受理时间
上述三项申请工作,各申请企业于2015年5月18日至5月22日期间,正式将企业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申请材料(纸质文本1式3份、电子文本1)报送到自治区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企业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国粮办展〔2015〕69号文件中的附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上报。(可在国家粮食局门户网站中政策通知栏目下载,网址: www.chinagrain.gov.cn )。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及时通知并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包括辖区内中央粮油企业在内的相关企业)提出代储资格申请,协助申请企业做好电子版申请材料,督促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向自治区粮食局上报申请材料,切实服务好申请企业。
(二)宁储粮公司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所属储备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补充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工作。对证书有效期将于2015年底前截止的企业,可以在本次提出代储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者也可在今后批次进行重新申请。
联系人:芦 香 电话:0951—6986875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