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
自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以来,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加强对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研判和指导,现就全市2015年上半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及统计分析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受理情况
2015年上半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1件,与2014年上半年的28件案件数量相比增长了近一倍。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50件,占收案总数的98.1%,现已办结48件(包括2014年结转4件);受理的案件中公安口20件、住房保障口9件、土地口9件、社会保障口7件、交通口2件、水利、城市规划、环保口各1件。
(二)被申请人情况
51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市政府部门的17件,占33.3%;被申请人是县级人民政府的2件,占3.9%;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27件,占52.9%;被申请人是其他部门的5件,占9.8%。
(三)审理结果
已审结的48起案件(包括2014年结转案件4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5件,占52.1%;撤销的1件,占2.1%;终止的13件,占27.1%(终止案件包括在复议机关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或在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撤回申请);中止的9件,占18.7%。
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持上升趋势
案件量的增长主要来自公安口,其主要原因是2015年以来全国开展了“百城会战” 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我市公安机关对大批吸毒人员作出了行政拘留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因此产生了较多的行政争议,继而导致了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幅度增加。
(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复议的焦点
一是集中体现在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上。51起案件中,市级政府部门17个,占33.3%;同时由于今年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使得作出行政行为后被申请复议的县级政府部门大幅增长,占52.9%,成为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的主要机关。
二是集中体现在行政管理类别上。据统计分析,行政复议案件行政管理类别主要集中在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土地等领域,上述类别领域案件数量总和为45件,占收案总数的88.2%。
三是集中体现在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上。上半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主要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主要是工伤认定)这几方面。
三、发现的问题
(一)不正当行使复议请求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公民为使纠纷引起重视进而得到解决,不断对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到的政府信息提起救济,有的甚至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申请复议。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有关土地以及房屋征收等争议中,且当事人多以行政行为作出时不知道为由,就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此类申请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定期限,同时有些复议申请人甚至已经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意图通过复议渠道再次要求政府继续给予其补偿。此类事件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将维持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有可能引发更多不正当行使复议救济权的现象。
(二)案件维持率相对较高
已审结的48件案件由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有25件,维持率为52.1%。如果加终止案件中的一些因素,案件维持率还将提高,表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受住了行政复议检验。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较为突出
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办理了一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由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的案件,此类案件的行政行为或多或少的都在程序或实体部分存在问题,因此行政机关采取自行纠正的形式避免被复议机关撤销其行政决定。在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中,有些案件也存在程序上的细微瑕疵。这些情况说明部分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程序来作出行政行为的意识和内部法制监督的作用还不强。
四、工作意见
(一)坚决摈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行政理念。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应当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原则依法行政。从案件审理看,仍有许多行政机关与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现象,导致发生程序违法,削弱了行政机关执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二)加强行政机关基层派出机构以及下级部门的业务建设。随着目前行政管理职权的下移下放,许多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下级部门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但从案件办理的情况来看,这些机构和部门虽然具有了作出一些行政行为的职权,但由于力量薄弱,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甚至从未接触过此类的工作就匆忙上岗,导致基层作出的行政行为质量不高,漏洞较多,从而引发行政争议,也使得政府处于被动局面。在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上,银川市每年都对市级政府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以及考核,但在基层的相关培训却比较薄弱,相关执法人员得不到具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积极应对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变化对行政复议的影响。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新法对行政复议影响较大的是有关维持案件复议机关与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两种情形。由于行政相对人普遍希望引起相对更高层级行政机关或领导的关注与重视,预计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将有较大涨幅,特别是市政府层级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会有一个较为显著的变化。全市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要未雨绸缪,制订切实措施,妥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