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出台《农民工工资保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近日,吴忠市出台了《农民工工资保障暂行办法》。
本《办法》共分七章54条。《办法》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扩大了支付主体的范围,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延伸到个人,与相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统称为用人单位,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原则由原属地管理扩充为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相结合,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劳务派遣、维权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监督员等六项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及政府类建设项目等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进行了更加明晰的界定。
《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足额、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提出禁止以非货币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非货币标的物价值不视同为农民工工资,目的在于防止个别开发商和建筑商通过“以房顶款”方式损害农民工利益。同时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报告和“一卡通”支付机制。
对于保障措施,《办法》在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基础上,明确农民工维权渠道,创新性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诚信机制,规定对用人单位诚信情况进行通报,对诚信单位予以表彰并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缓免等相关政策,在开发、承建新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予以加分。强调了用人单位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处罚措施,强化了公安机关的现场、及时处置的责任。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应急工作责任制,强调有关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处置。确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调查核实、分解督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