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暨2014年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4]107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9.4”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宁建建发[2014]186号)、《全区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宁建建发[2014]96)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我厅决定开展2014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暨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冬期施工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1月3日-4日检查固原市;11月5日-6日检查中卫市;11月7日检查吴忠市;11月10日-11日检查银川市;石嘴山市9月份接受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此次住建厅不再安排检查,由石嘴山市建设局自行组织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检查各市、县(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住建部“9.4”工程质量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住建厅“9.16”宣贯培训动员会议精神情况、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情况、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情况,是否落实到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和执业人员以及在建施工工地;是否安排专人负责和制定信息报送,按规定设联络员;督查本地区组织开展治理行动专项检查情况。
2. 督查各市、县(区)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肢解工程等违法发包行为;检查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否向项目派驻与施工单位有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检查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检查施工单位或个人有无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资质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3. 督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抽查建筑业企业组织对本企业承建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情况,是否形成自查报告;抽查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是否制定企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企业负责人是否亲自带队,是否每月至少一次对承担的全部在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形成企业级隐患排查和跟踪治理台账,是否将排查治理台账向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上报等。
4. 检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各地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以及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制度情况。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重新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要求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 检查各地冬期施工准备工作情况。 检查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对本地区加强冬期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对拟进行冬期施工的项目制定冬期施工方案,是否经过监理机构审查,冬期施工条件是否具备;不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是否停工在合理部位,是否按规定做好现场维护。
二、组织领导
成立督查领导小组:
组 长:何晓勇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 员:童文峰 自治区住房建厅建筑管理处副处长
耿一波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岳国荣 宁夏建设稽查中心主任
闫 斌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主任
魏爱群 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主任
联络员:童文峰 0951-5019460 邮箱:[email protected]
孙中宁 0951-5179585
三、工作要求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治理行动工作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建筑行业专项行动情况。同时要指定工作小组建筑市场整治和工程质量治理联络员,向社会公开联络员电话及邮箱。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8日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市场整治和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我厅建筑管理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建筑业企业组织对本企业承建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本地区检查汇总情况和挂牌督办工程和企业名单按照“三个一批”要求上报我厅建筑管理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3.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我区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各地要尽快落实本地区有关工作,务必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本地区网络平台和数据库运行、衔接工作,统一模式,确保按期使用到位。
4.请各市、县(区)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填报附件相关表格。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表(4张)
附件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表(5张)
附件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表(9张)
附件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3张)
附件5: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1张)
附件6: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1张)
附件7: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建议书(1张)
附件8:各市、县(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汇总表
附件9:各市、县(区)建筑领域“三个一批”企业名单
附件10:企业承建项目隐患排查和跟踪治理台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