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文件补充修改如下:
1.资格预审公告5.2、5.3中的日期修改为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11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2、4.2.1中的日期修改为2015年3月18日。
2.本次资格预审要求: 申请人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或公路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近5年内(以交工证书日期为准)成功地完成至少 2个长度不少于10 km合同段且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级公路项目施工合同,并且该施工业绩是以申请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修改为: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第2条删除; 申请人最近三年年平均施工营业额修改为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5.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合同金额修改为: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注:请投标人收到补遗后按“投标人前附表”要求,回复确认函。传真:0951-6076532。
招标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