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6岁儿童不得脱离监护独居

27.06.2016  22:20
  6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有效运行,留守儿童权益有效保护,侵害事件有效遏制,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子女随行共同生活
  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子女随行共同生活,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留守农村,暂不具备条件的,父母一方应留家照料或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及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期间,因不得已委托代为监护的,父母应主动和子女沟通交流,切实掌握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状况,做到定期探望、亲情互动、情感陪护。受委托监护人应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养护,力戒漠不关心、暴力伤害,助力留守儿童健康、阳光成长。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经过劝诫仍无视监护责任,情节严重导致留守儿童出现严重后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设立“基层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儿童之家)
  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市、县(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基础,设立“基层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儿童之家)”,在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乡镇设立临时救助站(点)。
  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留守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督促监护人送留守适龄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特别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学校针对留守儿童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 
  对农村初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中就读的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就业技能。中小学校要落实监护随访制度,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其子女学习情况,及时实施有效监护、干预行动和保护行动早期预警,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鼓励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关爱帮扶活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制定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地要自上而下建立各级联络员制度,县乡两级要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建立健全集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及时发现、统一指挥、衔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风险评估、帮扶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通报的农村留守儿童独居生活情况,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困境儿童实施急难救助。
  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法院、检察院应及时受理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案件,依法裁定转移监护权。
  推动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生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宁夏流动人口报名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和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记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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