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日照权不容侵犯

21.03.2016  17:19

  日照权,又称“自然采光权”,属于建筑物使用人享有的法定的获取日光照射的权利。为此,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要求。譬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冬至日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等。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居民日照权往往被漠视,遭到公权机关、强势单位或个人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弱势的居民,大多采取“矮檐低头”的态度,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舍弃权利,苟且求安。也不乏依法抗争、诉之法院的,但是,法、理输给权势的情况时有发生,或被驳回,或败诉。最好的情况,也就是“被调解”,补偿几个小钱了事。

  在现实社会中,居民日照权往往被漠视,遭到公权机关、强势单位或个人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亲历的有些不公平的事,每一想起来,难免揪心伤感。邻里都是平房,前后排距离仅有十几米。一张姓人家有钱有势,擅自扒掉平房建3层洋楼,后排两户等于面对高山,堵心憋闷不说,一年到头见不到阳光。这种明显缺德害人的事情,法院却不受理,直到去年政府搞拆迁,罪才算受到头。另一桩是,政府部门盖办公楼,5层高楼一竖,后面的民房整个“遮天蔽日”,常年无法晾晒衣物。讲理不解决问题,打赢官司,只一次性赔偿300元。这算什么公道?

  3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日照权纠纷案,颇具示范意义。市民陈先生2004年购买一处170余平方米的产权房,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非常好。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358米),2005年开工,2010年竣工。陈先生家庭日照权受到侵犯,协商无果,诉之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紫峰大厦”侵犯了陈先生家庭日照权,一次性补偿原告10万元(3月19日《京华时报》)。该案例的示范性在于:居民日照权,不容侵犯。侵权者,必须受到惩罚;被侵权者,应该得到赔偿。

  笔者认为,包括本案在内的诸多日照权纠纷案,其他相关方面也有教训值得吸取。首先是设计单位,在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拟建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是否影响周围居民或单位的日照等相关权利。不妥当的,要建议建设单位修改。设计单位未考虑到,应负连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不听劝告,那他风险自负,咎由自取。

  其次是,政府建设部门需要切实履职。城乡所有的楼房施工建设都必须报批,否则,就是违建。可以说,所有经过报批同意的楼房建设项目,存在侵犯周边居民日照权的问题,与建部门没有切实履职存在一定关系,有的甚至隐藏权钱交易的腐败猫腻。

  还有,地方政府及其社区需要做好协调工作。居民日光权纠纷,看是当事双方的矛盾,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邻里关系和社会和谐。倘若矛盾激化,影响恶劣,当地政府势必难脱干系。所以,地方行政管理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关注相关动向,及时发现苗头,做好协调工作,避免“木已成舟”造成损失和纠纷,妨碍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