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5元

29.07.2017  02:42

  7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近日我区印发《关于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等措施,进一步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据了解,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年32元提高到37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普惠性提高5个百分点。 

  同时,降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现在的8400元—9500元下调至3000元,报销比例在大病保险普惠性保障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并对患有20个特殊病种的贫困患者,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 

  据悉,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和普惠性报销比例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患者倾斜政策和政府兜底保障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  肖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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