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4]36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改造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及自治区下达的奖励补助资金只能用于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一托二及以上的商住楼,可纳入改造范围。
二、对自治区分解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市、县建设(住房保障)、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宁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项目的落实、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工程质量督查。项目竣工后,市县建设(住房保障)、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核验。
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清算要求
1、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宁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宁建科发[2013]36号)等有关规定,下达市县的改造任务实施期限为1年。实施时间到期后,自治区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清算。
2、2011-2013年下达的改造任务,市、县建设(住房保障)、财政部门于2014年9月20日前完成市、县级验收,并及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核验。2014年及以后的项目,要求任务下达的次年8月31日前完成市、县级验收,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核验。
3、对按期完成项目实施和市、县级验收,且通过自治区核验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核验情况及项目报备材料,拨付后续补助资金或收回资金;对未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未通过市县验收、未通过自治区核验的项目,调整改造任务,收回国家和自治区相应补助资金。
4、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核算方法如下:外墙改造工作量=外墙应改面积*外墙改造比例*传热系数达标系数;外窗改造工作量=外窗应改面积*外窗改造比例*传热系数达标系数;屋面改造工作量=屋面应改面积*屋面改造比例*传热系数达标系数。阳台有公共墙门联窗或隔断的,阳台封闭透光部分不计入外窗应改面积;阳台无公共墙门联窗或隔断的,阳台封闭透光部分计入外窗应改面积。
5、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核验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工程量统计表,市、县建设(住房保障)、财政局审核汇总(使用《宁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系统软件》录入汇总,软件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nxjst.gov.cn 下载中心下载),与项目验收备案材料(按照《宁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验收评估要求提交)以正式文件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6、对项目清算中没有完成下达改造任务的市县,后期将减少或不再予以新的项目资金支持。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财政厅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