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企业函〔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相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3〕7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含首批复核通过的、第三批和第四批)共计296家。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检查时间段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请示范平台认真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查,包括以下内容。
1.全年服务工作总结。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等。
2.服务企业名单(100家以上)。
3.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平台进口设备的情况。
(二)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服务满意度测评。检查完成后形成检查情况总体报告,并填报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服务满意度测评及评价意见表(附件2)。
(三)其他事项。
1.1.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 www.sme.gov.cn )通知通告栏下载附件,按统一格式填报。
2.请于2016年2月28日前行文将检查情况总体报告、各示范平台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我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
联系人及电话:黄剑 010-68205301/68205309(传真)
附件:1、 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