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3家环境违法企业被立案查处
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
7月3日,记者从银川市环保局获悉,西夏区玖隆山庄餐厅、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近日已被该局立案查处。
据了解,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西夏区大队执法人员6月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银川市西夏区玖隆山庄餐厅承包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芦花村九队约90亩土地经营旅游山庄项目,经营范围包括旅游、垂钓、餐饮和养殖,该餐厅位于银川市北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经营的项目属于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西夏区大队执法人员6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西夏区110国道西侧的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和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从事水稳土、沥青生产,各自建设一套生产线,厂区堆放的部分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上述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对两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银川日报 2018年07月04日 版次:1 作者:梁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