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现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检察室全覆盖

08.11.2017  22:57
宁夏实现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检察室全覆盖  
    2017年11月6日下午,随着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汪敬、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学军为银川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检察室揭牌,标志着我区检察机关在全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派驻检察室开展戒毒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全面启动。
    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派驻检察室,是今年7月司法部哈尔滨会议提出的改革举措之一。为了切实落实司法部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司法厅积极与自治区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协调,得到了自治区检察院的大力支持。10月27日,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检察院召开专题会议,一致同意在全区4个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开展戒毒执法监督工作,并就派驻后的监督形式、监督内容、监督措施以及工作机制等进行了协商。按照专题会议部署要求,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及自治区戒毒局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并协调各戒毒场所对口检察机关抓紧筹备,目前已全部挂牌并完成派驻工作。
    在揭牌仪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检察机关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司法监督制度”,为检察机关在戒毒场所建立检察监督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加强检察监督规范执法,符合司法行政工作改革方向,有利于延伸检察机关执法监督触角,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戒毒执法工作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有利于保障警察和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戒毒人员教育戒治质量,有利于维护戒毒场所安全和提高戒毒执法公信力,对于不断推进全区戒毒场所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戒毒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会议强调,戒毒场所检察室设立后,各戒毒场所要要全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增强接受检察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做好驻所检察室的保障工作,为驻所检察室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氛围。要会同驻所检察尽快建立完善监督各项制度机制,并在实践中逐步健全完善。各驻所检察室要迅速进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开展检察监督,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戒毒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开展警察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通过检察监督,使我区司法行政强制戒毒工作上一个新的水平。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夏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