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 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等工作异地交叉互检的通知

25.05.2015  20:01

各市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15〕2号)、《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粉尘爆炸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宁安监〔2014〕185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宁安监工贸〔2015〕39号)(以下简称:两治理一确认)的有关要求,定于2015年6月组织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涉氨制冷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宁安办〔2015〕2号文件要求及开展自查自改情况。

2.涉及粉尘爆炸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和宁安监〔2014〕185号文件要求及开展自查自改情况。

3.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和宁安监工贸〔2015〕39号要求的情况。

(二)对各地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地区贯彻落实“两治理一确认”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情况。是否对相关文件转发、下发或制定工作方案。

2.对本地区涉氨制冷企业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的情况。

3. 对本地区粉尘防爆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的情况。

4.对本地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是否进行安排部署和确认汇总。

5.对本地区2014年涉氨企业技术抽检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6.对本地区企业自查自改进行督促检查情况。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和督促整改的情况,以及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情况。

二、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各市安监局分别组成检查组,依照统一安排交叉进行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检查时间定于2014年6月1日至30日,各组的具体检查时间及方案由市安监局自身商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检查组由1名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抽调辖区内熟悉相关业务的安全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涉氨制冷专家、粉尘防爆专家和有限空间作业专家各1名)组成,每组5人左右。各检查组要确定1名联系人,并于5月30日将检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抄送自治区安监局工贸处。

(二)各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所检查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同时随机抽选2个县(区)进行检查,对每个县(区)抽查的涉及“两治理一确认”企业各不少于2家(检查企业数量不得少于6家)。

(三)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和不足,总结所到地区和企业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对于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属地安监局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指令书》,督促企业尽快整改,企业整改后报请属地安监局复查验收。

(四)检查时要深入基层,轻车简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五)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于7月5日前书面(连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安监局工贸处。

联系人:邓啸    电话:0951-8622038 1340959069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交叉检查安排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附件下载: af201505251653020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