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工业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出新规
为加强对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确保安全生产,自治区安监局近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与监督核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的;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与职业卫生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各方的责任,并在验收方案、验收程序、验收技术专家资格、验收监管机制、验收核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