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环保入刑”案昨日开庭
08.12.2014 18:01
本文来源: Yinchuan.City8.Com
5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环保公安大队,联合贺兰县环保局,对位于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七社的一家电镀作坊进行查处。该电镀作坊位于银川市东郊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作坊经营者李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强酸、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电镀废液,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入地下渗坑,严重危害地下水安全,据环保部门检测,电镀厂渗坑废水中总锌超标104.3倍,总铬超标0.6倍。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开设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废水。作坊经营者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公安机关于5月15日立案,6月13日提请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正式执行逮捕。
昨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读审判结果。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将有毒物质通过渗坑形式排放,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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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201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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