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部署供热工作 供热单位20日前完成前期准备
10月9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于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6~2017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对全区供热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自治区住建厅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做好准备,确保供热期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达到供热条件。特别是用于今冬供热的热电联产、大型供热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工程以及热力管网等重点建设项目,于本月15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和调试。各供热单位于本月20日前要全部完成供热相关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供热燃煤储备达到采暖期计划用量50%以上,设备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对不能供热的单位和往年供热不达标的小区,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查明原因,及时解决,并告知热用户。对已签订供热合同但又不能确保按时供热的供热单位,要逐一排查摸底,掌握情况,提前帮助协调解决。
在供热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管理,设立24小时报修和投诉、服务热线。(记者 李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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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本月可领采暖补贴
10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发放2016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自治区2016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记者李鲲鹏)
据悉,补贴将于10月份发放到位。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发放对象
一、2016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3423元的按3423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2015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67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423元。
三、根据相关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2015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385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62元增加,共计2397元。
来源: 银川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