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高考报名条件严防"人籍分离"和"学籍造假"

18.10.201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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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7日,宁夏教育考试院发布宁夏高考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修订相关内容。此次修订内容自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

  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副院长黄鹏介绍,此次修订内容中,对合法稳定住所、

  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等要求更加规范,报考考生需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满3年。另外,考虑到既要满足宁夏户籍居民外出打工子女,没在宁夏就读但要回宁夏参加高考的实际,又要有效防止高考移民的投机行为,对没有在宁夏高中学校就读的宁夏户籍考生,本次修

  订将原来的户籍年限6年调整为12年。同时,所有报考条件中的截止日期是按照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计算。

  记者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自2004年开始实行,2005年、2009年、2013年分别做过修订,这次是随着国家户籍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再次修订高考考生报考条件。为平稳过渡,对2016年7月30日前已经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仍按照2013年修订的报考规定执行,过渡期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修订后的高考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中,针对有宁夏户籍的考生,除要求考生具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三个条件之外,学籍和户籍需符合以下7个条件之一,方可以报名参加高考。

  1

  考生需实际就读满3年

  规定第一条适用于宁夏大部分有宁夏户籍的考生。要求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2

  宁夏籍考生外省就读需办理备案

  规定第二条主要针对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报考需求。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或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且考生本人必须在外出就读前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的,在志愿填报时限报。

  3

  考生需具有宁夏全日制高中学籍

  规定第三条要求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小学、初中和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4

  大龄青年长住户口满2年可报考

  规定第四条主要针对大龄青年。要求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5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

  第五条主要针对区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宁夏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9]47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

  6

  不符合条件1~5的限报

  第六条规定,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5款规定的,可以在宁夏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7

  不符合条件1~6的限报

  第七条规定,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宁夏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限报政策有调整

  对于没有宁夏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规定,符合流动子女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在宁夏报名参加高考。但是高考志愿填报有限报要求,此次修订后限报政策由之前的“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调整为“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相关名词解释

  1.什么是合法稳定住所?

  答:宁夏户籍考生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在本自治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租住房、借住房三类。其中,自有住房要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租住房要具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和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借住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指哪些?

  答: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管理办法》,参加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视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如何理解“实际就读年限”?

  答:实际就读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明以及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学年学生在校学习的写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修习情况(含学分及成绩),规定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体育锻炼达标情况,军训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等。

  需要注意的是,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特长生因参加区外高校校考,高三年级第一学期需外出的,必须由考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视为在校实际就读。

  4.怎样才算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答: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期满后毕业,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结业),参加各规定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补考),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书面考试成绩和实验操作考查成绩均达到C级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撒销的),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按规定参加了军训和社会实践活动。(记者 韩会霞 实习生 马晓婷)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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