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试行柴油车“黄改绿”
近日,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质监局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4月1日起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进行资金补贴,12月底前实现全区基本淘汰黄标车。同时,我区将试行柴油车辆“黄改绿”工作。
截至12月31日提前淘汰可获补贴
根据《通知》,2016年年底,我区将基本淘汰黄标车,同时逐年加大老旧车辆淘汰力度。从4月1日起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开展资金补贴工作,补贴标准按照车辆提前淘汰年限、车辆类型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补贴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报废的黄标车,不再享受补贴。
自今年起,全区销售的低速载货汽车必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在用低速载货汽车按照国Ⅲ排放标准上线检测,尾气达标后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此外,全区炼油企业将加快燃油炼化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年底完成第五阶段车用燃油生产条件,2017年1月1日,全区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装尾气净化设备让黄标车变“绿”
《通知》提出,4月1日起,我区试行柴油车辆“黄改绿”工作。据了解,全区在2005年以后登记的国Ⅱ标准柴油车辆,在加装尾气净化设备(DPF)后,经尾气检测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可按照绿标车管理,“黄改绿”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各地2005年以后注册登记的国Ⅱ标准柴油车辆,符合改造条件且未申请办理“黄改绿”的,车主须在2016年7月1日前提出延期淘汰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延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
根据要求,“黄改绿”车辆需每半年进行一次环保定点检测(专项作业车执行一年一检),检测合格后领取“黄改绿”环保合格标志。此外,“黄改绿”车辆不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等业务。
严查车辆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将被处罚
另外,我区将重点查处违法行驶的黄标车、无标车和超标排放的车辆,并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黄改绿”车辆尾气超标的,限期治理;拆除和闲
置净化设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换发的“黄改绿”环保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报废,交通运输部门收回并注销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记者 肖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