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记者昨日获悉,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分三阶段进行,即日起至月底为启动阶段,全面部署、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6年1月至10月为实施阶段,第一批试点企业的首年承保工作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2016年11月至12月为总结阶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修改完善相关政策。
据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准的保险。承保方式采取“专业承办、集体投保、共同承保”的运作模式。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对在保险期内的污染事故,单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0万元。
此外,保险公司制定专门的理赔服务承诺书,50万元以下赔偿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对估损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在估损金额的50%以内进行预付。
试点阶段,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以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保险经纪公司和2至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工作,成熟后适时全面推广。
试点实施范围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未排入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二级处理的工业企业
使用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企业
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
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
化工、冶金、制药、造纸、印染、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企业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
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未排入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二级处理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