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房产经纪机构行为
3月16日记者获悉,宁夏于近日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从规范房地产经纪工商登记、加强房地产经纪备案管理等多方面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凡在宁夏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须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或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本辖区内市县住建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将备案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公共住房交易信息网络平台上公示,并同步公示其相关租售房源信息。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系统,未办理备案的经纪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网签业务。
各经纪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在本地住建部门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划转交易资金。经纪机构不得将交易资金存入非指定的存款账户。银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经纪机构存款人银行预留身份、客户等资料,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经纪业务的,应与委托人签订由地级城市住建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经纪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内全面公开服务项目和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今后,我区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房地产经纪后动联合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整改存在问题,并通过警示谈话、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暂停营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加强监管。各市县将定期开展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对信用等级高、服务质量好的经纪机构,予以鼓励扶持,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信用等级低、服务质量差、投诉举报多的经纪机构,要依法及时查处。(记者 王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