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维护流动就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03.05.2018  23:05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该《意见》提出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覆盖全区交通运输等行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目标是:2018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参保率达到95%(4月1日以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项目参保率达到80%(4月1日以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2019年至2020年项目参保率稳步提高,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意见》规定,在宁夏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建设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该《意见》明确,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2%参保缴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对于因故未开工且终止施工的建设项目,可由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终止施工的建设项目相关材料申报退费。     《意见》同时还提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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