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物业服务收费即日起执行新规

15.07.2015  09:11

  -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调整一次
  -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宁夏住建厅、物价局7月14日下发《关于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即日起,我区物业服务收费将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记者了解到,从2004年开始,我区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收费机制。大部分市、县(区)的政府指导价是以2006年左右的基准确定的,一直未做调整。目前,我区许多物业在管项目出现了服务费与支出倒挂现象,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为破解“政府指导价对市场没有指导性,反而制约了行业发展”的难题,我区此次出台的新规确定了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双轨制收费办法。

   政府指导价收费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

  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类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为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第三类为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农民安置住宅小区:指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移民等过程中,为安置失地农民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

  老旧住宅小区: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老旧小区可参考5个条件进行界定:1999年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无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含值班用房)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无公用停车场地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小区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或监控设施破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住宅小区。

   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制定物业服务基准价格要召开听证会

  《通知》要求,我区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制定物业服务基准价格时,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加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应基准价格的动态评估,建立物业服务价格和服务成本联动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对在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业主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各地要明确具体的优惠价格及补贴政策,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保障机制。

   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小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整收费标准

  对于实施市场调节价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小区,我区将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积极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需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调价申请,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根据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的要求,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对协商困难,无法经过正常程序调整收费标准的,鼓励双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收费标准,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共有收益收支情况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要建立收支台账,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收费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必须定期向业主公示其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鼓励推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通知》支持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引导业主树立事先计划、账目公开、多退少补的物业服务消费理念,强化业主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设备养护、房屋维修、成本控制等管理服务水平。(记者 郑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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