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棚户区改造启动货币安置

06.05.2015  20:1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我区棚户区改造将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但绝不搞“一刀切”。

  据悉,货币安置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以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实施的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又有利于消化商品住房存量,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融合互动。

   确定资金支持和土地供应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通过货币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任务,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自治区级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纳入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任务的项目,享受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

  各地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区,要控制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审批。对棚户区改造腾空的土地集中收储后的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积极探索共有产权方式

  《指导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房面积超出补偿面积的,各地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暂时无能力购买的,超出面积部分可通过政府与棚户区居民共有产权、政府帮助协调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调开发企业与棚户区居民共有产权等方式安置。

  简化货币安置项目审批手续。对涉及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安置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的,要在确保审批手续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涉及税费减免的,要及时退还给开发企业,或在购房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初始登记、面积审核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在企业资质升级、跨地区开发等方面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在信用等级评定中给予适当加分,给予企业转型升级一定的政策支持。

   合力推动棚户区货币安置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主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货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分别落实项目审批、资金支持、业务指导、用地使用等职责。各地要积极推动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接,对本地区普通商品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以及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因地制宜地制订安置方案,有序推进货币安置工作。

  在组织或团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团购等方式进行。对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可优先选择,并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平公正。

  据了解,我区各地将对货币安置工作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坚决杜绝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自治区住建设厅将与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情况,并作为年度有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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