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确禁止排污区和限制排污区

26.08.2021  10:30

  日前,宁夏出台《关于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2022年年底前,全区完成城镇生活和工业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整治;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整治。

  指导意见以黄河干支流、重点湖库、主要排水沟等为重点区域,拓展排污口管理范围,明晰监管责任和整治任务,要求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思路,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由各市、县(区)政府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组织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市、县(区)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各地对《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核查报告》中的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分类开展整治。

  根据黄河干流水功能区定位,宁夏明确禁止排污区和限制排污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等排污量大、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实行审核制。对重要水功能区设置排污口严把审批关,并建立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以实现排污口动态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一网通办”。(记者 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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