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业工伤保险三年内将实现全区覆盖
3月2日,记者获悉,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用三年时间推进宁夏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宁夏境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此外,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须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若待遇计发基数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可参照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伤残1-4级,根据伤残职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请核定待遇前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等待遇,一经选择不得变更。5-10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该方案还规定了宁夏2015年新开工建筑项目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9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宁夏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记者 白雨濛)
来源: 银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