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对“民告官”案件立新规

18.03.2015  10:13

  3月17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获悉,本月起涉及的相关行政诉讼案,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据了解,新规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其相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涵盖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央驻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以下这些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案件;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关注度高或者案情复杂、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案件。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将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其他妨碍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记者  陈志强)

   链接

  6年前“民告官”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据新华社银川2009年10月13日电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日前作出决定,除非有特殊事由,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涉及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抽取100件行政诉讼案件调查发现,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比率为零。据自治区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但一些案件表明,只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常常导致当事人不满,从而失去协调解决、和谐结案的时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普遍不出庭应诉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据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营造“官民互信”的氛围,达到双方以诚相待、案结事了的效果。今后,法院开庭审理“民告官”案件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不能亲自出庭的,负责人要委托本机关法制部门的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参加诉讼活动。

   现状

  大部分是律师或办公室主任出庭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海一君曾对媒体表示,他在行政庭干了整整10年,审理的“民告官”案达数百件,他一次也没见到行政首长坐在被告席上,“大部分是律师或办公室主任出庭”。

  有业界坦言,官员不在“民告官”法庭上露面,其背后反映出一种消极态度,这种态度也会导致在“民告官”案件中,作为被告方的政府,往往存在低级错误,甚至是违法行为。

  一组数据令人感到遗憾,2014年12月2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向本报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一审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309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34件,败诉率11.68%;2013年一审行政案件401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46件,败诉率13.26%。案件数及败诉率均呈上升趋势。

  自治区高级法院一位行政庭资深法官说,深究上述案件败诉率上升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应诉意识、纠错意识等方面意识不强造成的。 (记者  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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