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3月30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宁夏通过健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三挂钩”机制,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过程及环评文件复核实施事中事后靶向监管,真正发挥出保护和预防并济的作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约束政策。
按照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审批环评文件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分类管理制度,严禁随意降低类别;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严格各项环境准入门槛,严禁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落地。今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环评文件质量。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将加强环评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定期开展辖区内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并将检查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季度对全区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复核,对复核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将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向社会公开,对不按时开展检查查处工作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检查及复核的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
“宁夏将通过规范环评、验收联网报送,提高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效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涉密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外,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信息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录入填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等相关信息。(记者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