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干部任前公示2号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干部任前公示公告第2号(2015年2月9日)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试行)》的规定,现对拟任用的11名干部公示如下:
白华,1964年11月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石嘴山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原石嘴山区委副书记;石嘴山市接待办主任,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综合信息处处长,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现任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正厅级),拟任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
徐贺,1969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历任中组部办公厅秘书处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副局级秘书;中组部办公厅秘书处副局级秘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副主任(挂职)等职务。现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兼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拟任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
李学明,1956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历任固原地区“4071”粮援项目指挥部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副总工程师;固原市“4071”粮援项目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市水利水保局副局长,市农牧局局长;隆德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泾源县委书记;固原市副市长;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拟任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兼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主任(局长)(正厅级)。
陈晓梅,女,1971年9月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权益部部长,统战部部长;自治区纪委执法室正处级干部、执法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宣传教育室主任(正处级)、宣传教育室主任(副厅级)等职务。现任自治区纪委宣传部部长(副厅级),拟任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自治区纪委派驻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组组长。
傅伟君,1967年4月出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接待处副处长,调研员等职务。现任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接待处处长,拟任自治区政府驻广东办事处主任。
李云峰,1965年12月出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处级),政治部人事训练处副处长,治安管理总队政委等职务。现任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拟任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 (副厅级)。
马旭东,回族,1968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助理调研员、副总队长,华西研究所所长等职务。现任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政委,拟任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苏发坤,1967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处级),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副书记兼警务督察处处长,纪委副书记兼警务督察总队总队长等职务。现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政委,拟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副厅级)。
梁福祥,1964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历任石嘴山市水泥厂副厂长,宁夏金石建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石嘴山市科委副主任、党组成员;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常委、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正处级),大武口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石嘴山市矿业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石嘴山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正处级);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现任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拟任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厅级)。
陈加先,1967年9月出生,在职大学学历。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研员、专职副主任,自治区公安厅指挥部副主任,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副厅级)等职务。现任自治区公安厅指挥部主任(副厅级),拟任中卫市委委员、常委。
滑志敏,1968年2月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吴忠市园林管理局副局长,同心县副县长,同心县委常委、副书记,吴忠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现任盐池县委副书记、县长,拟任盐池县县长(副厅级)。
公示时间为2015年2月9日至15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或问题线索,可采取写信、打电话、网上举报或来访等方式,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举报。来信请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邮编:750066。举报电话:(0951)12380。短信举报手机号码:18809512380。举报网址:http://12380.nxdjw.gov.cn。来访举报接待室设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接受电话举报和来访举报时间为公示期间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为便于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人在举报问题时,要提供具体举报事实或线索,并留下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组织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若所举报的问题调查属实并影响任职,自治区党委将取消被举报人的任用资格。
本公示公告发布在《宁夏日报》、宁夏党建网(http://www.nxdjw.gov.cn)和宁夏新闻网(http://www.nxnews.net),欢迎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