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制度统一、标准一致、资金统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
《办法》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各类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后,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给予医疗救助。对《办法》中的所有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给予50%-60%救助,每年救助一次封顶8万元。2016年1-6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1543人,支出资金1314万元,人均救助8516元;门诊大病救助272人,支出资金69.3万元,人均救助2548元。
各地还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大胆探索,制定优惠政策,开展了多样化的医疗救助。 一是 灵武市2015年出台了《灵武市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针对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因患慢性病,公立医疗机构无相关治疗药品,需在民营药店购药治疗的,由公立医疗机构出具外购药品申请书,可按其一年内购药发票总额的40%给以一次性救助,一年累计最高救助8万元。 二是 宁夏慈善总会联合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宁夏银行共同筹资,启动实施“慈善之光”--大病救助项目。针对具有宁夏户籍的低保对象、孤残儿童及重点优抚对象患有乳腺癌、胃癌、食道癌等11类癌症患者进行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资助后,剩余部分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达3万元以上的,“慈善之光”大病救助项目给予60%的补充救助,每年救助一次封顶5万元。 三是 银川市慈善总会联合华夏西部影视城有限公司实施的“救生行动”——关爱脑瘫高危儿康复救助项目。针对银川市低收入家庭0-3岁患有脑部损伤的脑瘫高危儿进行每年救助一次封顶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