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新政扶助失独家庭
西部新闻网讯(记者杨斌)3月29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出台新政,从2016年起,凡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和住建厅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内容涉及失独家庭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多个方面。新政策的扶助对象同时包括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的家庭。
《意见》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00元。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女方年龄在40至48周岁,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纳入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49周岁以上扶助对象的标准给予扶助。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领取 “抚慰金”的计划生育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现无存活子女。申请程序方面,一次性“抚慰金”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原则上以女方为申请人,“失独家庭”离异或一方死亡,则以子女抚养方为申请人,失独后离异的家庭,双方若无再婚,“抚慰金”每人1万元;若离异一方组建新的家庭且有子女,则不得享受。每年申报时间截止为当年的4月30日前,4月30日之后发生的失独家庭,申报时间为下一年度。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强调,在政策衔接方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发生伤残或死亡的家庭,不再纳入国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意见》还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公租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等帮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