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

10.12.2014  17:40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宁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不断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牢把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确保法治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2.改革开放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把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在加强地方立法、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同时,在依法治区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还不强,引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够,还存在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观念不强、能力不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滞后,基层法治人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我区各项事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并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着力提高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法治化水平,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必须紧紧围绕这个总目标,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推进。通过长期不懈努力,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完备并有效实施,执法司法公信力有较大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更加巩固,宗教关系更加和谐,不断开创依法治区新局面。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以宪法为核心,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4.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重要法规草案、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必须由同级地方党委讨论审定。

  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衔接机制,更多吸收代表参与调研、审议等立法活动,探索建立代表分专业、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制度。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规案的数量,确保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充分行使。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落实设区的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5.改进立法方式。加强立项论证,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加强立法调研,综合运用蹲点调研、体验调研、跟踪典型案例、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和群众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拓宽起草渠道,积极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地方性法规起草方式,逐步提高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比重。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或争议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通过立法建议、立法听证、立法辩论、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6.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提高运用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地方立法的特色性和可操作性。围绕建设开放宁夏,利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政策优势,争取国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先行先试授权,加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两优”环境、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和金融创新、推进中阿务实合作、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富裕宁夏,加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扶贫开发、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要素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品牌战略、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和谐宁夏,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救助、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调处、国防动员、互联网监管、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领域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美丽宁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节水型社会建设、生态补偿等领域的地方立法。

  坚持地方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问题,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及时制定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用三年时间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有违公平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制度,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岗位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建立行政审批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依法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8.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持开门决策,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述权、监督权。凡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凡涉及公共利益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注重听证参加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他们平等、充分的参与质证和辩论。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积极培养建立公职律师队伍。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或经审查不合法、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和规范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水利、资源环境、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银川市开展设立行政审批局试点。

  强化市县政府行政执法职责,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下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由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下放到市县执行;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委托。

  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不得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0.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执法方式,积极推行治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事件回访等柔性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法制监督机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11.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人大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加强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民主监督。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债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实行依法追责。严格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落实力度及行政机关败诉行为问责制度,并纳入机关效能考核。

  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源管理使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制定政务公开监督条例。

  建立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2.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各级司法机关向同级党委、纪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每年报告一次。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干预者和执行者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制度,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将所在地行政机关涉诉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执行生效裁判情况,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一次。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司法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司法人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取消与司法工作无关的各种考核、评比活动,使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1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安排部署,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推动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行行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对疑难复杂敏感的行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

  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管领域重大违法事件同步调查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工作机构,探索建立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执法队伍保障。

  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强化审委会研究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限缩讨论案件范围。完善检察机关办案机制,推动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职权。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侦查员办案工作责任制,“谁办案,谁签字,谁负责”。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对职务犯罪及造成的冤假错案采取“一案双查”、“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14.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案例指导制度,促进和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

  全面推行司法活动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行司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做到动态监控、长期保存。建立司法机关统一使用的政法网信息平台,公安机关报捕、移送案件,检察机关提请公诉案件,人民法院接受审批案件全部实行网上移送,实现刑事办案网络化、流程化,强化司法活动的联动、监控、制约力度。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实行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网上协同办案,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

  15.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陪审案件比例,保障人民陪审员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完善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巡回督导合议庭制度。

  强化执行联动机制,构建全区法院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指挥平台,建立法院与金融、土地、工商、房产、税务、公安等部门“点对点”信息共享查控执行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建立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完善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加快法院“一站式、多功能”标准化服务和检察院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等窗口建设,推行繁简分流,切实发挥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作用。完善诉讼费减免缓办法。

  1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涉及司法公正等专项工作报告,对涉及到的司法不公等问题,依法以组织名义提出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加强政协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对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事项和不公开事项实行“双清单”制度,对于依法不公开的事项要逐项严格审批,对公开不及时、不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问责。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完善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建立监督事项定期回复、反馈和整改情况通报制度,保证监督效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进行重点监督。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严厉查处司法人员泄露或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开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主题教育,建立司法人员廉洁和执法档案制度,将其纳入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中。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在审议时要同时提交执法办案的情况说明。自治区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过错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惩戒意见。严肃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对司法腐败案件和枉法裁判案件实行下查一级制度。

  五、树立全民法治信仰,推进社会依法治理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7.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向宪法宣誓。认真组织好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活动。

  深入开展以法治精神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教育和普法活动,推进法律进机关、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要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要报告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加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宣传教育,把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的培育融入到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各环节,在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高校分类开展内容各有侧重的法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社会组织管理者、工人、农民、宗教界人士等社会群体加强宪法和基层民主自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民族事务、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普法“直通车”建设。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联动机制。

  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创新法治文化建设载体,逐步完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在全区开展评选“守法好公民”活动,大张旗鼓表彰学法、用法、守法先进典型,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级各类文艺团体、新闻媒体、研究机构创作、传播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和普及读物,办好法治宣传栏目,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夯实依法治区的思想道德基础。以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各类主题活动,开展“宁夏好人”“最美人物”“塞上楷模”等各级各类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推进“善行义举榜”“道德红黄蓝榜”活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健全公民、组织和市场主体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18.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引导和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做实村民自治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强化城市社区自治功能,推进社区居民依法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利用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实现服务事项在平台统一办理。依法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和科技类、公益类、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在宁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创建活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传销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托民生服务、便民服务中心,搭建综合治理工作平台,提升基层综合治理水平。加强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建立规范化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治安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健全戒毒执法流程和执法标准,加强市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完善重点青少年关爱帮扶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强化重大项目建设、煤矿、交通、危险化学品、城市公用设施、校园周边环境等方面的依法监管和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和网络舆情引导机制,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依法取缔虚假备案网站,整治网络谣言、网络色情、网上欺诈诽谤和低俗有害信息,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空间。

  19.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各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建立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相对集中审理权试点范围,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公众参与、诉求表达、平等沟通、协商对话平台和机制,积极推行电视、微博问政,完善“两代表一委员”联系群众工作机制。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凡有法可依的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解决,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和权益。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由政法机关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推行信访听证会,解决信访疑难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以上访为名聚众滋事、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用设施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20.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积极落实困难群体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损害救助金,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加强法律服务接受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建设,建立服务质量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推广法律援助“一卡通”服务机制和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畅通无障碍维权绿色通道。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

  21.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修订完善我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积极推进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大力开展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法律援助等机制,开展少数民族法律维权服务。

  2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格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治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关规定,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加强大型、跨地区宗教活动管理,严格落实申报审批制度,确保正常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着力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建立完善民主议事、财务公开等制度。依法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和民主选聘,重视宗教人士培训培养,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注重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自律和协同作用。建立宗教领域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我区现有宗教格局。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为依法治区提供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自治区党委和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组织领导,确保依法治区深入推进。

  23.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委领导依法治区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依法治区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各级地方党委要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政法机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区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依法治区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作用,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建立完善政法机关重大事项由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等制度。

  全面落实党管武装工作各项制度,深入贯彻国防动员建设法律法规,健全人民武装、经济(装备)、交通战备、人民防空、信息动员和国防教育等重点领域建设政策支撑体系,完善士兵服(退)役、民兵预备役人员支援保障作战和遂行多样化任务待遇配套法规,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升国防动员建设整体水平。

  24.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素质,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按照中央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我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试点工作。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在自治区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根据缺额情况组织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初任法官、检察官由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逐步推行法官、检察官定期异地轮岗交流制度。探索建立选拔律师、法学专家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建立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跨部门流动机制,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优秀干部和其他部门干部交流。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完善执业保障机制,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发挥律师促进公正司法、有效防止冤假错案作用。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机制。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和机构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推动人财物向基层政法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倾斜,逐步解决基层法治工作人员待遇偏低问题。

  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落实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边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重视培养和引进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人才。规范和加强对现有司法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法律教育师资培养,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25.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建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我区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备案、清理、解释、评估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重点完善党的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健全相关制度,形成作风建设监督惩戒长效机制。以解决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为重点,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全面推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增强相关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纪依法坚决惩治腐败,决不手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26.加强依法治区组织实施。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或免职。

  加强和优化法治工作部门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根据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完善健全协调联动、定期评价、检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区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而努力奋斗!

40多年来,习近平始终对这件事很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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