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9月1日起实施

29.08.2017  00:22

  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今早,自治区召开《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修改之后价格部门所承担的职责更加明确,更少的行政干预有利于更好形成市场定价机制。该《条例》把多年价格管理方面成功做法和有益实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推动我区依法治价迈上新台阶,成为现行价格改革纵深推进框架下西北第一个、全国第三个修订该《条例》的省份。

   从事前干预变事中事后监管

  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早在1997年我区就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对于确立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加快发展和价格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区96%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但由于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体制机制的不健全所伴生的诸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再加上各类网络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导致价格管理的盲区增多,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同时,现有的价格调控手段没有法律支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缺失,法律的滞后等因素导致群众的诉求得不到保障,对政府加强价格监管的要求日益迫切。 

  《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具体从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调控与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创新性、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规定,把行政责任转变为法律职责、法律义务,以法律的“刚性”弥补了政策的“弹性”。在与旧《条例》相比,有了重大变化和创新能够体现出宁夏特色。

   从管理向“放管服”转变

  将199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调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将过去“管理”向更深层次的“放管服”转变,提升价格服务职能定位,更加约束政府定价行为,把极少数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细管好管到位。这次修订《条例》更加注重价格服务与监管,强化建章立制,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的引导、规范和监管,通过践行简政放权的“减法”,打造权力瘦身的“紧身衣”,加强价格监管的“加法”和优化公共服务的“乘法”,蹄疾步稳推进价格职能升级转型。

   条例》中明确体现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作用:

  在内容的安排上,《条例》将“经营者价格行为”紧跟总则后面,在立法宗旨中鲜明体现了“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通过明确经营者享有定价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等四项权利,必须履行执行政府价格管理、明码标价、配合价格管理需要如实提供相应会计资料等四项义务,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确定。在明确经营者不得有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将自身义务转嫁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以搭售、限定条件或者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交易,细化了9类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行为,明确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的行为规范,在网络交易领域,明确了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明码标价规定等,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

  《条例》创新监管方式,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相对封闭区域和其他竞争不充分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约束。《条例》对学校、景区、大型展览区、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合理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在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更严格、更具体

  《条例》确定了政府定价的内容,将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明确政府定价目录全面清单化。并实施动态调整和对外公开制度,通过晒政府定价范围方式,严管政府定价权限。其次完善了定价程序。规定政府定价时必须履行成本监审、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公告等程序,积极构建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决策后评估等制度;将成本监审作为定调价的必要程序,明确其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再次明确了定价基本依据。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参与价格听证,听证笔录和报告作为政府定价的重要参考,强调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条例》更加注重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系统的规定了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建立稳定市场价格应急机制、制定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等价格调控长效机制。首次体出将价格调控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通过综合施力,确保我区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明确价格认定机构职责范围以及认定原则。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条例》进一步细化价格监督检查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完善信息披露、价格承诺、失信惩戒等制度,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其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再次建立柔性执法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出现社会反映强烈或者集中举报的价格问题、重大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即将来临或者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对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措施提醒告诫经营者、行业组织。

   记者 李鲲鹏